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全国从2009年开始,2013年中央要求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用5年时间完成,即到2018年底结束。3月4日全市召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会议,正式吹响五合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集结号,那么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什么,和我们又有什么关系呢,下面就让小编带领大家一起学习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吧。
1.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的作用?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物权管理的主要手段是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资料。登记的作用在于公示,证明物的归属,定分止争。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登记机关管理;证书是权利人享有物权的证明。证与簿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簿为准。
3.为什么要进行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
答: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法定要求,开展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做好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规范农村承包经营权流转,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矛盾纠纷等具有重大意义。
4.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积极稳妥、依法办事、民主协商、规范有序、确保质量,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和全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为依据,以实现承包面积、承包合同、登记簿、权属证书“四相符”和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四到户”为主要目标,对全市耕地、园地等承包经营的农用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信息化管理,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
5.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以什么为基础?
答: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要求,确权登记颁证以已经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以前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及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颁证成果为基础。在这些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农户家庭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
6.家庭迁入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承包土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家庭迁入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仍然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户,应当如实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
7.在城镇落户的家庭如何对农村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居民转入城镇户口后,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不变。农户家庭虽然已迁入城镇落户居住,但应当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8.家庭承包方的代表如何确定?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法律法规,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农户成员共同推选。
9.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农户需要配合的工作有哪些?
答:(1)到田间地头确认自己的地块。(2)在确权登记资料中按手印确认自己的地块。(3)配合镇、村组提供相关资料、信息。(4)在公示阶段发现地块信息错误,与村组联系参与修改。(5)在承包地确认无误后,应与村小组签订承包合同书。
10.已经改变农业用途的承包地如何登记?
答:对农户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承包地上盖房、建设永久性附属设施的,不再按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待恢复耕地后再行确权登记颁证。农户经审批建房及其附属设施占用承包地的,不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