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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产业精准脱贫规划:重点工程

2017年04月10日 09:16 来源:辽宁省政府网

四、重点工程

立足全省特色农业发展实际,围绕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调整优化农业产品结构,提升特色产业供给能力为主线,以“十一项产业脱贫工程”为突破口。抓区域性脱贫工程带动贫困县摘帽,抓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带动贫困村销号,抓特色产业项目发展带动贫困人口脱贫。

(一)特色种养产业脱贫工程。

1.贫困地区“一村一品”强村富民工程。

2.特色粮油脱贫工程。

3.设施农业及水果产业脱贫工程。

4.特色园艺(蚕花药)产业脱贫工程。

5.特色畜牧业脱贫工程。

6.特色渔业脱贫工程。

(二)特色林业产业脱贫工程。

1.特色林业生态脱贫工程。

2.林下经济脱贫工程。

3.林木种苗脱贫工程。

4.森林旅游脱贫工程

(三)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工程。

(四)贫困地区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工程。

(五)贫困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

(六)贫困村致富带头人培训工程。

(七)旅游基础设施提升工程。

(八)乡村旅游脱贫工程。

(九)休闲农业脱贫工程。

(十)电商脱贫工程。

(十一)小水电及光伏产业脱贫工程。

五、保障措施

(一)创新体制机制。

1.精准脱贫机制。根据《贫困人口精准识别标准》,对有劳动能力贫困人口实行分类扶持、组合用策,切实做到“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对建档立卡的贫困村、贫困户、贫困人口定期进行全面核查,实施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切实做到应进则进。健全驻村帮扶机制,按照实际需求精准选配第一书记,精准选派驻村工作队,明晰帮扶职责到人,不稳定脱贫不撤队伍。健全贫困退出机制,规范贫困人口退出标准和程序。建立健全贫困户脱贫认定机制,对已经脱贫的农户,在一定时期内让其继续享受脱贫相关政策,避免出现边脱贫边返贫现象。建立对脱贫政策落实和脱贫成效的第三方评估机制,实施责任、权利、资金、任务“四到县”。

2.贫困群众参与机制。切实保障贫困人口的发展权利和主体地位,充分发挥贫困村党员干部的引领作用和致富带头人的示范作用,激发贫困人口脱贫奔小康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培育责任意识、法制意识和市场意识,提高贫困人口参与市场竞争的自觉意识和能力。建立健全贫困人口利益与需求表达机制,充分尊重群众意见,切实回应群众需求。适合由贫困村、贫困户自主选择和实施的脱贫项目,要充分下放权利。完善脱贫龙头企业认定制度,增强企业辐射带动贫困户增收的能力。完善村民自治机制,不断提高贫困人口参与产业发展组织化水平。

3.资金项目管理机制。资金项目管理突出以脱贫规划为引领,以减贫成效为导向,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与市县当年脱贫任务挂钩,主要依据当年脱贫任务人数、建档立卡脱贫户数等因素切块下达到县(市、涉农区)。下放项目审批权限,资金切块下达后,县(市、涉农区)政府依据脱贫规划和年度脱贫任务需求,自主确定扶持项目,对资金使用、项目组织实施及脱贫成效负主体责任。结合精准脱贫大数据管理,建立健全脱贫资金、项目信息公开机制,保障资金项目在阳光下运行。

4.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实行省领导联系县、市领导联系乡、县领导联系村、党员干部联系户的帮扶制度。完善省市县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联接贫困地区到人机制。在沈阳、大连、鞍山市继续对口帮扶阜新、朝阳、铁岭市的基础上,新增营口市、鞍钢集团公司共同对口帮扶建昌县。

鼓励民营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参与精准脱贫,实现帮扶资源和精准脱贫有效对接,自愿包村包户,做到贫困户都有党员干部或爱心人士结对帮扶。发挥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人才和智力脱贫上的优势。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带动有产业发展能力贫困人口参与特色产业发展,依法签订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协议。为脱贫户提供产业技术,提供服务,协议收购产品。

(二)加大政策支持。

1.财政政策。省级财政逐步加大专项资金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国家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各类涉及民生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支持力度,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倾斜;各市县要充分运用建档立卡成果,结合本地区脱贫攻坚任务和产业发展规划,依据有关规定,积极支持产业精准脱贫项目。农业综合开发和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涉农资金要向产业精准脱贫项目倾斜。各地区要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扶贫投入。支持开展资产收益脱贫,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产业精准脱贫相关专项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人口。

2.投资政策。严格落实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配套资金政策。下放项目审批权限,优化审批流程,逐年增加贫困地区中央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规模,逐步提高特色产业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补助标准,完善补助方式。在安排年度特色产业发展目标计划过程中,应优先考虑对贫困地区的投入力度。在精准脱贫中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

3.金融政策。建立完善脱贫攻坚金融服务工作联动机制,加强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辽宁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扶贫办及金融机构之间的政策互动、工作联动和信息共享。发挥扶贫再贷款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正向激励作用,鼓励和引导商业性、政策性、开发性、合作性等各类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改进完善服务,重点帮助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产业和贫困人口就业创业。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通过提供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等方式,鼓励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贫困人口信用评价指标,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五万元以下、三年以内、利率水平合理的小额信用贷款。灵活运用特许经营项目的收益权、林权、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集体资产收益权等作为担保设计贷款新产品。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发行支持“三农”的专项金融债券。支持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中期票据、项目收益票据、区域集优债券等债务融资工具。建立健全融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设立脱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和担保基金,专项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以及带动贫困人口就业的各类脱贫经济组织贷款风险补偿。支持贫困地区设立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并纳入政策性再担保体系。根据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发展需要,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特色产品保险和脱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等支持。扩大特色产业项目保险覆盖面,支持贫困户参与农产品保险。

4.土地政策。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建设用地优先保障脱贫项目用地需要,在安排土地整治工程和项目、分配下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计划和补助资金时,要向贫困地区倾斜。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模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土地整治和脱贫开发工作。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其他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托管和吸收农民土地经营权入股等方式,带动贫困户增收。贫困地区矿产等资源开发,赋予土地被占用的村集体股权,让贫困人口分享资源开发收益。

5.培训政策。健全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产业培训对接政策,统筹使用各类培训资源,提高贫困人口产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鼓励职业院校和技工学校招收贫困家庭子女,明确转型农民培训工程为贫困人口参与培训提供名额,对参与就业培训或特色产业专项培训的贫困劳动力要给予财政补助。引导和支持用人企业在贫困地区建立劳务中介及产业培训基地,开展技能就业定向培训,按区域培训产业,按人口培训项目的精准脱贫培训计划。确保贫困家庭人口掌握一门致富技能,选择增收脱贫项目。

(三)强化组织领导。

1.加强组织领导。省、市、县(市、涉农区)要建立产业精准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工作指导,总结经验做法,推广典型模式,加强监督查检和考核评价,及时研究解决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

2.明确责任分工。各级党委、政府是产业精准脱贫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地要明确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省主要做好统筹规划、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市要做好组织落实、推动实施和监督检查;县级党委和政府要承担起主体责任,切实做好进度安排、项目落地、资金使用、人力调配、推进实施等工作。乡镇、村要组织和带领贫困户做好脱贫项目实施、登记造册、监督管理、信息反馈等工作。各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落实产业精准脱贫责任,制定本部门加大行业精准脱贫的政策措施,拓宽脱贫资金来源渠道。

3.实行通报制度。各级产业精准脱贫工作领导小组要对产业精准脱贫目标任务、项目进展、工程进度、脱贫人口增收等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4.实施考评督查。各级产业精准脱贫工作领导小组要制定精准脱贫考核评价办法,对产业精准脱贫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定期对产业精准脱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的地区和部门党政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加强财政监督检查和审计、稽查工作,建立专项资金违规使用责任追究制度,保障资金使用公开、规范、安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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