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住房限购及差别化信贷政策,加强对商品住房销售的金融监管
(一)实行限购政策。
对拥有3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购房之日前半年以上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允许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对拥有1套住房、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属于规上限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的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企业的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毕业生、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人才、中级以上(含中级)技能型人才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企业法人代表签名的劳动合同及本市社会保险证明的,允许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
经市人才主管部门同意引进或纳入政府管理服务备案的非本市户籍院士、领军人才等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允许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在本市连续工作满1年以后,允许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
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提供补缴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对在中山辖区内没有住房的祖籍中山的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家庭,允许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
(二)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符合条件的购房者,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相关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如下:
1.居民家庭购买首套住房,按照国家政策,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2.对于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的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的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3.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4.对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发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发放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三)排查房地产非法金融风险。从严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企业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金融业务、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非法金融业务、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开展“垫资”、“首期贷”、“赎楼贷”、“尾款贷款”性质业务以及违规众筹炒楼等不良行为,进一步降低房地产领域金融风险。
四、加强房地产中介市场整顿
(一)加大房地产中介市场整治力度。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备案管理,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及销售人员备案制度,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无证经营、未备案中介机构进行商品房销售。
(二)房地产经纪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违规交易,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营销恐慌。
(三)加强房地产企业及中介机构诚信管理。将全市所有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纳入诚信系统管理,对不守诚信的企业(机构)采用警告、处罚、资质降级、取消市场准入、依法追究责任等方式进行处理,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失信情况,促其依法诚信经营,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
五、加强房地产市场舆论引导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公开,及时解答市民关心的政策等相关问题。各类新闻媒体、网络平台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倡导理性经营和理性消费理念,正确引导房地产市场预期,防止虚假信息和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对各类机构及个人捏造信息、散布虚假消息,造谣滋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坚决予以查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中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