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征收补偿与安置
第十七条 对被征收房屋给予货币补偿,同时对被征收人给予适当安置。
对被征收人的安置采取优惠价购买安置房或给予货币补偿自行安置两种方式。原则上以给予货币补偿自行安置为主,城乡结合部可适当采取集中建设安置房安置。优惠价包括:产权调换价、安置房建设成本价。产权调换价,按照被征收房屋补偿的平均价格合理确定;安置房建设成本价,要综合考虑土地成本价(征收成本+土地出让金上解提留部分)、工程建设成本价、优惠政策合理确定。
第十八条 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商业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4.地上附属物的补偿。
第十九条 货币补偿的标准,按照信阳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补偿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征收房屋有效补偿面积的认定。参与集体经济分配的原住居民在宅基地上建设用于居住的房屋,建筑面积不足人均40㎡的,按人均40㎡计算;建筑面积超过人均40㎡的部分,与原房屋同为一次性建成且结构相同的房屋仍按照规定标准执行;新建、翻建、改扩建的房屋按100元/㎡给予补助,简易房和铁皮棚按50元/㎡给予补助。
对于不参与集体经济分配的非原住居民(外来居民)宅基地上一次性建成且结构相同的房屋按照前款规定标准执行;新建、翻建、改扩建的房屋按100元/㎡给予补助,简易房和铁皮棚按50元/㎡给予补助。
公共用房、经营性用房按有关规定认定补偿。
被征收房屋及建筑物的权属、面积、结构和使用性质以相关证件记载或辖区政府(管委会)认定为准。 经合法程序确认的违法建筑物以及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对疑似国有土地,被征收人要求按国有土地上房屋性质认定的,政府要组织国土、监察、建设等部门对其土地性质、土地证办理和获得土地的合法性、房屋的合法性等进行调查认定,认定结果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被征收人的安置采取优惠价购买安置房方式的,政府应提供安置房。被征收人优惠价购买安置房的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对于参与集体经济分配的原住居民安置房按照人均40㎡的标准享受产权调换价购买;超出产权调换价购买面积的,按安置房成本价购买,每人不超过20㎡(含20㎡),再超面积的按市场价购买。对于不参与集体经济分配的非原住居民(外来居民)3口人以下(含3口人)的安置房按照人均40㎡的标准享受产权调换价购买,4口人或4口人以上的一律按照户均160㎡标准享受产权调换价购买,超面积的按市场价购买。
对被征收人采取自行安置的,依据其应享受的产权调换价面积,参照被拆迁房屋所在区域的商品房均价(具体标准由市房管部门根据市场情况据实核定),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三条 对享受安置优惠政策人口按有关规定审核认定,对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第二十四条 对被征收人,应支付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为每人500元,临时安置费的补偿标准按照常驻人口计算,每人每月300元。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自行安置或一次性安置到位的,发给一次搬迁费;先临时安置再正式安置的发给两次搬迁费。
选择购买安置房的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的,临时安置费依据在征收补偿协议中约定的过渡期限计发,超过约定的过渡期限,双倍发放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有困难的政府应帮助其解决临时安置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自行安置的,对被征收人计发9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对被征收人一次性安置到位的,对被征收人计发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过渡期限根据安置房建设周期等综合因素在征收补偿协议中具体约定。安置房为多层建筑(1-7层)的,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小高层建筑(8-12层)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高层建筑(13层以上)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
第二十五条 规划、国土、房管、工商、税务手续完善的经营性用房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会同价格、工商、税务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 需集中建设的安置用房,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城乡规划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配安置、统一管理。安置小区要按规定配建公共办公管理用房、公共活动场所、停车位以及小学、幼儿园等。
第二十七条 房屋安置分配要公开、透明,要科学合理的制定分配方案。
第四章 被征收人利益保障
第二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妥善安排被征收人在临时安置期间和正式安置后的就业、就学、就医、生活保障等相关问题。
第二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确保安置房建设的质量和进度,确保临时安置人员按时回迁。
第三十条 对被征收人的各项货币补偿、奖励要及时足额到位。
第三十一条 被征收人符合享受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如本人选择保障性住房安置,政府应优先解决。
第五章 奖惩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之内,自签约搬迁期限开始之日起30日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人均给予2万元奖励;第31日至60日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人均给予1万元奖励。应享受奖励人数由各辖区政府(管委会)核定。
第三十三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单位、个人无理阻挠和干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
2.被征收人伪造、涂改、非法获得有关权属证明文件,谎报虚报数据、冒领多领征收安置补偿款项的;
3.弄虚作假,虚报、非法迁入享受安置政策人口的;
4.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有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已依法作出征收决定的,按原规定执行。政府收储土地适用本办法。市中心城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城中村)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不再执行。
信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