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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黄山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最新)

2017年03月06日 09:06来源:黄山市财政局点击量:0

据了解,为进一步推进棚户区改造,做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近日,市财政局会同市房管局印发《黄山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黄山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实施办法黄财建〔2017〕44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积极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04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棚户区改造相关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实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规范操作;量力而行,有序开展;创新机制,强化绩效;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的基本原则。

各县(区)政府应根据棚户区改造总体目标,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因地制宜,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经市、县(区)政府批准同意实施棚改服务采购的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棚改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市、县(区)原融资平台公司可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在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原融资平台公司转型改造后举借的债务实行市场化运作,不纳入政府债务。政府在出资范围内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对原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

第七条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结合购买棚改服务内容具体需求确定。

第八条购买主体应当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公开择优选择棚改承接主体,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歧视。

第九条购买主体应会同本级政府棚改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城市发展水平和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结合本地区《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计划》,明确本地区未来3-5年棚户区改造规模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内容,以及分年度建设的行动纲要,切实做好制定棚改年度建设计划等前期准备工作,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确保棚改服务事项如期实施。

第三章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

第十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为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建设或筹集、货币化安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其中,棚户区改造范围包括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集中和非集中成片棚户区、集体土地上的城中村,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以及建制镇棚户区。

第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十二条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将棚户区改造列入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做好本地区财政购买棚改服务的承受能力评估工作,明确未来3-5年购买棚改服务的规模总量,以及分期购买的计划安排等。购买规模和总量应与当地财政实力相匹配。

第四章购买方式及程序

第十四条购买主体获地方政府授权开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第十五条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与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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