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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宅基地过户在哪里办理?附舟山市最新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2017年02月27日 15:40来源:互联网点击量:0

舟山市位于浙江省东北部,陆地面积1440.12平方千米,2015年人口115.2万人,是我国第一个以群岛建制的地级市。那么如果有宅基地要在舟山过户在哪里办理,相关宅基地管理办法是怎样的?具体详情如下。

舟山宅基地过户在当地房管局办理过户,但有限制,一般不符合的人无法过户成功。地址在:

A舟山市房地产管理局全景

地址:环城东路92

B舟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全景

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港航路...

C舟山市定海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全景

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东山路

D嵊泗县房地产管理局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所以,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故农民个人之间不能私下转让。

舟山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定海、普陀两区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和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定海区、普陀区范围内的农村住宅用地管理.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本市定海区、普陀区范围内的“渔农业”户口人员.

第三条凡农村村民新建、迁建、扩建和重建住宅的,均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全市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房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核工作.

第六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村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二)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的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三)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

(四)鼓励撤并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镇集聚;

(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使用土地;

(六)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履行用地审批手续.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且无宅基地的;

(二)符合分户条件确需建房的;

(三)因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原宅基地被征收或收回的;

(四)因灾毁等需要搬迁的;

(五)实施城市、村镇规划或改造,必须搬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面积标准:

(一)5人以上(含5人)为大户,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二)3至4人为中户,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三)2人以下(含2人)为小户,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8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第九条原址重建的宅基地限额标准允许按第八条规定标准“高套一档”,但不得超过原宅基地使用面积,最高不得超过省定限额标准14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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