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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宅基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最新)二

2017年02月23日 09:30 来源:金华市人民政府

第五章村民住宅建设和管理

第十七条村民建设住宅审批,一般以村为单位分批次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受理,全程代理服务,审批过程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并联审批。

1、申请和上报。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经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同意,公示无异议后,将所需材料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规划选址和用地审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对规划、用地进行实地踏勘,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用地申请材料和规划批件,报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后,上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3、规划审批。持用地、规划批件和施工图纸,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

4、施工许可。市区二环线内申请建设住宅的村民,须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施工承建合同等资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用地申请材料和规划批件,报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后,上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村庄建设规划未编制和已到期而未续编的,不得审批该村的建设项目。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1)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

(2)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宅基地上建筑物的;

(3)以所有家庭人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的;

(4)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设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第十九条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位置、面积、层次、标高、立面等用地、规划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条村民住宅

建设提倡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施工、统一管理。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的施工图,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采用规定的通用设计和标准设计。

第二十一条村民住宅建设开工前,应由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人员定位放线;开工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员查验基槽。

市区二环线内和集中新建、连片改造的村民住宅建设,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村镇建筑工匠承担。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的,报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村民住宅建设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二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村民住宅用地和房产的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日常工作由国土资源、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承办。

第二十三条村民住宅

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重心下移,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建立市、区(管委会)、乡镇(街道)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监察网络和举报奖励制度,实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动执法。强化日常监管,落实动态巡查监察责任,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第二十五条市区二环线外乡镇辖区内村民住宅违反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查处。

村民在集体土地上的非法占地建设住宅行为,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并与区政府(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部门的年终考核挂钩。第六章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村民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或违反规划审批要求建设住宅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对严重影响规划的,限期拆除或没收其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

其他设施;影响规划,但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按有关规定予以罚款。第二十八条超过批准面积多占土地建设住宅

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封、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等。未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宅的,一律拆除退耕,并对相关责任人按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论处。

第二十九条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本办法实施前建新拆旧的,地上建筑物应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第三十条村民接到责令停止建设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建设;继续进行违法建设的,由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机关直接拆除其继续违法建设部分。

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建设的村民住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工商、公安、卫生、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相关证照。

第三十二条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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