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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宅基地使用权有关问题处理

2017年02月22日 10:24 来源:土流网整理

张掖市宅基地使用权有关问题处理

1、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经批准建设农村小康住宅楼和搬迁统一安置的,原宅基地只调查、不确权发证。对“一户多宅”的,只对经依法批准的一处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其他宅基地只调查,不确权发证。

2、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只要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以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并在土地证书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集体成员”。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宅基地使用权由农民集体收回。

3、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依法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认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相关证明后,现房屋的实际权利人持相关协议和转让证明等申请土地登记。

4、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以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在土地证书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5、两户或两户以上共同使用一处宅基地的,由各户先自行协商确定各自使用范围,其中:经过协商能够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的,按协商确定的界线分割确权登记;经过协商不能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但能够确定各自分摊面积的,按协商确定的分摊面积办理共用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经过协商不能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也不能确定各自分摊面积的,按共同共有办理确权登记。

按共用宗登记的,由每个权利人分别申请土地登记和提交申请资料,分别为其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并在土地证书记事栏内注记“本宗地共有人为***”。

6、严格执行国家和全省有关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分阶段确认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关规定,自2004年11月2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下发后至今,各集体经济组织内未经市(县区)政府批准建成的宅基地,要严格按照违法用地进行处理后再按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7、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已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并颁发证书的,报经市、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宅基地由农民集体收回。

8、农村小康住宅楼按建筑占地面积计算分摊面积,待原宅基地使用权交还集体经济组织后予以确权登记发证。对改变批准用途的部分不得登记发证。

9、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对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登记发证,应按照批准面积填写使用权面积。实际占用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可在土地证书和土地登记簿注记栏内注明超过批准的面积,宗地图按实际占用范围绘制,能确定超占范围的,要在宗地图上用虚线标注超占部分。对实测面积小于批准面积的,按实测面积登记。

10、地籍测量时,只对界址点、界址线和居住部分的永久性建筑物进行测量,其他养殖圈舍、厕所、杂物棚及临时性建筑物不进行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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