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昆明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试行)》,对于棚改货币化安置的实施范围、货币补偿实施程序、以购代建实施程序等提出了意见。对安置对象选择货币补偿的,组织实施相关工作,属地政府与安置对象签订货币补偿协议,采取以购代建方式购买普通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项目,属地政府成立统购领导小组(涉及市级国有平台公司的,增设其为统购领导小组成员),负责组织实施以购代建。且该文件只适用于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人民政府,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属地政府)的城市棚户区改造。
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5〕91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昆政发〔2015〕52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棚户区改造以购代建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14〕124号)要求,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积极稳妥推进全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特制定本指导意见。本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人民政府,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属地政府)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适用本意见。其他区域参照本意见执行。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市场运作”的原则,在保持城市更新改造政策连续性的前提下,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采取货币补偿和政府购买商品住房进行安置(以下简称“以购代建”),鼓励安置对象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确保让更多群众受益。
二、实施范围
本意见所指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包含城中村、老旧小区、旧厂区改造项目中的回迁安置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一)已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按已签订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规划方案明确的回迁安置面积,继续实行产权调换原址实物回迁安置、产权调换加货币安置或纯货币安置。
(二)未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稳增长促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昆政发〔2016〕13号)要求,加大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充分尊重安置对象意愿,通过采取货币补偿和以购代建的方式,鼓励安置对象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力争逐步将货币化安置比例提高到50%。
三、实施程序
本意见所指的货币化安置包含货币补偿和以购代建两种方式。
(一)货币补偿实施程序
坚持自愿原则,属地政府充分征求安置对象的意见,对安置对象选择货币补偿的,组织实施相关工作。属地政府与安置对象签订货币补偿协议,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15〕103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15〕104号)测算货币补偿资金,及时足额补偿给安置对象。
(二)以购代建实施程序
采取以购代建方式购买普通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项目,属地政府成立统购领导小组(涉及市级国有平台公司的,增设其为统购领导小组成员),负责组织实施以购代建。
1.征求意见
坚持自愿原则,对拟采取以购代建方式购买普通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项目,充分征求安置对象对房源区位、户型、建筑面积等意见,统计所需安置房的详细信息,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2.编制方案
统购领导小组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制定以购代建实施方案,报市以购代建领导小组审定。统购领导小组根据以购代建计划组织实施,并定期向市以购代建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实施方案应包括购买房源范围、房源数量及面积、资金来源、采购方式、购买时间、资金支付、差价结算、税费缴纳、奖励标准及资金监管措施等内容。
3.确定房源
统购领导小组优先在市住建局搭建的房源信息平台中选择符合条件的房源,按照价格控制的标准,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方式,确定拟用于以购代建的普通商品房源(现房或期房)。
房源的具体要求为:
(1)房源区位、建筑面积、户型等应满足安置对象的要求;
(2)购买现房的应当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买期房的行政审批手续齐全,相关证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等)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