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
湖南省为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核和审批,加强林地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把握使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
(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除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国防、外交建设项目,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外,其它建设项目均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禁止不符合规划、不符合林地保护等级和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要求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法律法规禁止使用(含临时)林地的,从其规定。
(二)不可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对山体造成破坏的采石、取土场等附属工程临时占用林地,不得使用Ⅱ级以上(含)保护等级的林地中的有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禁止临时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以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易发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区域的林地进行采石、挖沙、取土。
(三)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经营性项目使用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于7立方米/亩的林地。
二、严格按规定的权限和形式进行审核审批
(一)建设项目永久性占用林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权限以《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形式批准。
已经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也未向原审核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自动失效。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以文件形式按下列权限审批:
1.占用5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2.占用5公顷以上(含)2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3.占用20公顷以上(含)的,由省林业厅审批。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以文件形式按下列权限审批:
1.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其它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形式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凡批准使用的林地,如涉及省级以上公益林的,审批的县市区、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应将被占用的公益林地相关信息(如森林经营单位名称、使用面积、图班号以及现状图等)报省林业厅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
三、严格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一)所有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施工)单位(个人),申请使用林地时都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县级信息登记表(含权属证书明细表或林权证明明细表等);
2.使用林地文字申请报告;
3.使用林地申请表;
4.使用林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5.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6.林地证明材料:
①有权属证书的,提交有效的权属证书复印件,或者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权属证书明细表,权属证书明细表的表头内容为林权证号、林权所有者名称、林权使用者名称、林权证林地面积、征占用林地面积、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