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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关于引导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牧业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2)

2017年01月20日 14:27 来源: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四、完善土地草原流转市场服务体系

(一)健全土地草原流转服务体系。各地要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健全土地草原流转(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推动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在公开市场向各类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流转。年内各地必须建成县乡村三级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流转(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站)。县级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流转(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要设在农牧业局,并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现有的交易场所、服务设施和机构人员,建立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流转有形市场,设置交易大厅和洽谈室,为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流转双方搭建交易平台,提供信息采集发布、法律政策咨询、流转交易合同签订指导、登记备案、纠纷调处等服务。乡级土地草原流转(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要设在农牧业综合服务站,必须有2-3人专门从事此项工作。村级设立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流转服务站,由村干部兼任土地草原流转信息员,负责收集、提供流转信息,协助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合同。要高度重视土地草牧场流转服务体系建设,确保人员经费保障到位,达到“五有”(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有场所、有设施)标准,符合中央关于“事有人办,责有人负,有钱办事”的要求,逐步形成县乡有服务中心、村有服务站,上下贯通、分工明确、覆盖全市的县乡村三级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流转服务网络。要加强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流转信息库建设,应用现代信息手段开展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流转管理和服务。

(二)建立土地草原流转合理估值定价机制。为确保流转双方的利益,根据不同的产业,不同的片区,制定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最低指导价,具体流转价格承包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或通过流转交易平台竞标确定。提倡以实物计价、货币结算或根据盈利水平和物价上涨情况,分年段确定租金标准的办法,确保农牧民长远土地草原收益不降低。

(三)建立土地草原流转纠纷调处机制。加强旗县仲裁机构和乡村纠纷调解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在土地流转纠纷方面的调解作用。利用现有的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承包仲裁机构,积极开展土地草原流转纠纷调解、仲裁。健全和完善协商、调解、仲裁、司法保障等相结合的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承包纠纷调处机制,落实仲裁工作经费,及时有效解决土地草原流转纠纷。

五、加强土地草原流转行为监管

(一)加强流转土地草原的用途管制。严禁借土地草原流转之名违规从事非农非牧建设。严禁毁坏基本农田、基本草原。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和草原“非农化、非牧化”,严格用途管制。坚决遏制撂荒耕地行为,可以通过停发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办法遏制其行为。

(二)规范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行为。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属于农牧民家庭所有,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牧户所有。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规范完善流转行为。一是要规范完善流转合同内容,推广使用自治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流转合同文本。流转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①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②流转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积、质量等级;③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④流转方式;⑤流转土地的用途;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⑦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⑧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⑨违约责任。二是要做好流转合同鉴证工作。土地流转当事人必须向乡镇苏木人民政府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乡镇苏木人民政府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关键是要明确流转双方违约责任,教育双方强化守信、履约意识,强化流转合同的法律效力,使流转双方吃上一颗“定心丸”。三是建立土地草原流转登记备案制度。乡镇苏木人民政府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要建立土地草原流转分级备案制度,流转面积100亩以下由乡镇苏木流转服务中心负责备案,100亩以上要报旗县流转服务中心备案,将流转合同及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并建立清册台账。各旗县市区要将过去已形成的100亩以上流转事项进行登记。土地草原流转服务主体可以开展信息沟通、委托流转等服务,但禁止层层转包从中牟利。

(三)实行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有效监控。对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实行规范管理,建立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明确监管主体,落实监管责任,探索建立分级备案、年度报告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定期对租赁土地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土地用途和风险防范能力等开展督导检查,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六、加强组织领导

引导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发展农牧业规模经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广大农牧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农村牧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立由党委、政府领导牵头,农牧业、财政、发改、国土、住建、水利、林业、人社、民政、公安、税务、工商、编办、金融保险等相关部门参与的引导土地草原流转、发展农牧业规模经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农牧业部门,由其具体负责综合协调和组织工作。

各地要强化农村牧区经营管理机构建设,明确相应机构承担农村牧区经营管理职责,保障工作经费,加强农村牧区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国土部门要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用途监管,严禁用地单位改变土地用途;财政部门要为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流转服务工作提供经费保障;人社、公安、住建、民政等部门要组织落实农村牧区劳动力就业、进城农牧民落户和住房、农村牧区社会保障等相关政策措施;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作配合,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各级政府要将引导、扶持、监管和服务土地流转、发展农牧业规模经营工作提上重要位置,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确保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流转和规模经营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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