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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全文)

2017年01月19日 09:04来源:海南省政府网点击量:0

海南省政府近日出台了《海南省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推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接轨”,让贫困人口获得更大的实惠。

方案要求

确保到2017年3月底前将我省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照政策规定及程序全部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到2018年12月底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得到全面保障。

贫困户可享低保救助政策

政策衔接上,方案明确,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除不能领取低保金外,可以在脱贫攻坚期内享受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同样的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未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范围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享受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样的医疗、教育和住房保障方面的扶贫政策。有劳动能力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还可享受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产业扶持政策。

对象衔接上,我省将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结合家庭收入、财产、支出等情况综合认定农村贫困家庭的经济状况,将因残疾、重病、教育、灾祸导致刚性支出难于承受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管理衔接上,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实施动态管理。方案要求,乡镇政府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分别建档,一并管理。民政部门和扶贫部门建立完善互相通报信息机制。

符合条件可衔接

方案明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相互衔接的条件: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通过帮扶脱贫、且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或因残疾、重病、教育、灾祸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范围的条件: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扶贫标准,家庭财产符合相关条件,有劳动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等没有得到有效保障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要按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范围。

海南省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和《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琼发〔2016〕7号),切实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二)基本原则。坚持应扶尽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给予政策扶持,帮助其脱贫增收。

坚持应保尽保。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坚持动态管理。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定期核查,建立精准台账,实现应进则进、应退则退。

坚持资源统筹。统筹各类救助、扶贫资源,将政府兜底保障与扶贫开发政策相结合,形成脱贫攻坚合力,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面扶持。

二、工作目标

加强部门协作,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到2017年3月底前将我省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照政策规定及程序全部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保到2018年12月底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得到全面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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