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此举旨在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确保2020年实现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方案》指出,加强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对农村低保对象中的计划生育家庭、单亲家庭、老年人、重残人员、患重大疾病人员及在校学生等特殊困难群体,按当地低保标准10%-30%的比例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开展精准帮扶。对纳入低保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实施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返贫家庭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相应纳入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开发政策覆盖范围。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对象,各地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予以帮扶。
在开展医疗救助制度与健康扶贫政策衔接方面,《方案》指出,资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参合,对纳入低保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保参合个人缴费部分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对特困人员、孤儿参保参合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其他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合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脱贫攻坚规划整合相关资金予以资助。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中的长期保障户及80岁以上老年人、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重大疾病患者合规住院费个人自付部分,给予年度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全额救助,经医疗救助后仍有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用的,再通过实施医疗扶贫、临时救助以及慈善援助帮助解决。
《方案》指出,实施社会救助制度与易地扶贫搬迁政策衔接。将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困难群众纳入低保范围,搬迁到城镇区域的享受迁入地城市低保待遇,搬迁到农村区域的享受迁入地农村低保待遇,易地扶贫搬迁修建或购置的房产不作为纳入迁入地低保的限制条件。
《方案》要求强化贫困认定,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综合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必要的教育费用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合理评定家庭贫困程度。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十三五”期间,在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认定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贵州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大扶贫战略行动,严格按照“应保尽保、应扶尽扶、动态管理、资源统筹”基本原则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确保2020年实现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