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十六)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并报市(州)环保部门备案;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各地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耕地后备资源未利用地信息纳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等参与)
加强对矿产、天然(页岩)气等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依法严查向滩涂、沼泽地、坑塘、废弃坑井、渗坑渗井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参与)
(十七)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自2017年起,各市(州)人民政府要与辖区内国控、省控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县级人民政府要与辖区内其它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严格环境准入,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污染。从2018年起,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风险管控、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十八)加强矿产资源开发污染防控。全面推进矿产资源开发遗留尾矿库及渣场的污染防控,完善防渗、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安全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参与)
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省安监局参与)
深化矿山“三废”污染治理,在部分矿山、建材开采废弃场地开展污染综合整治与生态恢复。(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参与)
(十九)严格重点企业与园区土壤环境管控。各市(州)根据重点企业分布、规模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本辖区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土壤进行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开展监督性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到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加强重点工业园区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预防预警体系建设试点,建立工业园区大气、水、土壤和地下水预防预警体系,2020年底前完成。(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参与)
严格执行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商务厅、省质监局、成都海关等参与)
(二十)严格企业各类拆除活动污染防控。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天然(页岩)气开采、铅蓄电池、汽车制造、农药、危废处置、电子拆解等行业企业及其它可能危害土壤环境质量的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拆除,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
(二十一)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控制。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涉重金属产业发展规划必须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严禁在生态红线管控区、人口聚集区新建涉及重金属排放的项目。深化重金属污染治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鼓励现有重金属污染企业升级改造,降低重金属排放强度,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加大环境监管监测,严格落实重金属企业监督性监测频次,加大对重金属企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10%。(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参与)
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执行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依据国家铅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和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认真执行国家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商务厅、成都海关、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参与)
(二十二)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按照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要求,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相关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参与)
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2017年制定全省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清理整顿方案,加强企业生产全过程管理,引导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自2017年起,在条件成熟的城市、工业园区、重点行业开展污水与污泥、废气与废渣协同治理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
(二十三)开展页岩气开采污染防控试点。强化从勘探开发到封井的环境影响与生态风险评估,防治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损害。强化页岩气开采过程中固体废物和油基岩屑再生提炼废油设施的规范管理,重点加强页岩气开采压裂液对地表水及土壤的污染防治,开展水基和油基岩屑的综合利用试点示范,减少固体废物填埋量。加强油基岩屑炼油过程的二次污染控制与管理。推动页岩气开采过程的土壤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及信息公开制度,落实各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2020年前,基本建成页岩气开采环境管控体系。(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省安监局参与)
(二十四)控制农业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使用配方肥,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落实《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科学施用农药,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全程社会化服务。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自2017年起,选择在部分产粮(油)大县和蔬菜生产重点县开展试点,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安全处置激励机制,建设收集存储和无害化处置设施;到2020年,推广到全省30%的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生产重点县。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能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控技术新模式。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全省粮油、蔬菜、水果主产区农药化肥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供销合作社等参与)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提高农膜质量,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到2020年,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省工商局、省供销合作社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建立兽药、饲料添加剂的销售管控体系,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在部分生猪、养牛大县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采用PPP模式推进畜禽粪便综合利用,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开展畜牧业绿色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鼓励支持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力争创建10个畜牧业绿色示范县(市、区),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自建或有可依托的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加强规模化农作物种植区灌溉水水质监测与管理,对达不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要利用现有沟、塘、渠等,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等设施,改善灌溉水水质。对水质难以改善,长期污灌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水利厅牵头,农业厅参与)
(二十五)减少城乡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结合新农村建设,完善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到2020年,全省60%行政村生活污水得到处理,90%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置。修订完善非正规垃圾填埋场综合整治方案,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实施综合治理。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继续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转型升级,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饮料瓶等为突破口,在有条件的社区、商场等公共场所试点设立智能型自动回收机。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到2020年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参与)
七、强化空间布局风险管控,探索土壤防控新模式
(二十六)合理规划空间布局。实行最严格的土壤环境质量保护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规划时,应按照我省“绿色发展”要求,根据土壤环境承载力和区域特点,合理确定土壤环境功能定位、空间布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等参与)
(二十七)严格生态保护红线分类管控。按照保护和管理的严格程度,强化生态保护红线一类、二类管控区域内土壤环境保护,在一类管控区禁止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二类管控区内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等参与)
(二十八)强化绿色发展空间管控。深化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土壤环境保护工作,防范土壤环境风险。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化工、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引导畜禽养殖向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方向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等参与)
(二十九)建设风险管控试点区。以影响食品安全和人居健康的污染区域为重点,选择德阳、泸州、凉山等市(州)开展土壤环境风险管控试点区建设,探索我省不同类型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模式,优化绿色发展空间布局。相关市(州)要编制试点建设方案,按程序报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备案。(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水利厅、林业厅参与)
八、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三十)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先修复后开发”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地转让合同中未约定治理修复责任的,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召集企业与土地受让单位进行协商,落实治理修复责任。(环境保护厅牵头,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三十一)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2017年底前,各市(州)要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按照先规划后实施、边调查边治理的原则,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根据严格管控农用地清单和优先管理污染地块清单,完成项目库建立。规划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环境保护厅牵头,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等参与)
(三十二)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各市(州)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成都、泸州、遂宁、凉山等市(州)针对重点行业搬迁场地开展受污染场地的治理修复试点示范工程。在绵阳、德阳、泸州、宜宾、乐山等地开展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其他市(州)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区域。到2020年,全省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XX亩。(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农业厅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三十三)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农用地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建设用地治理修复依据调查评估结论,编制修复技术方案。污染地块需要实施修复的,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结论,结合土壤利用规划和相关部门要求,制定污染土壤修复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后报当地市(州)环保、国土等部门备案。(环境保护厅牵头,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参与)
责任单位应按照修复技术方案中确定可行的修复技术路线施工。施工过程中不得对土壤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应依法进行处理处置,防止二次污染。责任单位应按照规范对污染土壤进行挖掘、转运和堆存,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严格执行环境监理制度,重要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的环境监理实行双监理制度,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验收评估,编制修复工程验收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需要进行后期运营的修复工程,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按照规定维护、运营修复设施。(环境保护厅牵头,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参与)
(三十四)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各市(州)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环境保护厅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依据国家发布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对各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厅牵头,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