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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试行)(二)

2017年01月03日 09:30 来源:兰州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3)征收补偿类:包括征收决定公告、征收范围图、补偿方案、补偿决定公告、摸底调查结果、分户评估结果、安置房屋平面图、安置房屋评估结果、安置地点等情况。

2、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在征收现场发布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公告,公告应载明选定意见的提交形式和生效条件,并附公开报名的评估机构名单和评估机构简介。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选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公布内容应当包括评估机构名称、资质等级、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3、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5日。公示期间,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解释说明。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将分户评估报告转交被征收人,书面告知对评估结果异议的处理程序,送达回执必须存档。

无法转交的,由所在街道出具证明,通过现场张贴公告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期满视为转交。

七、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1、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报告;

(2)被征收房屋及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3)被征收房屋评估资料;

(4)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方案;

(5)不少于三次的最新协商谈话笔录,笔录应由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在笔录中记载,并由现场见证人签字证明。

(6)相关的其他资料

2、区(县)政府收到房屋征收部门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核准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被征收人。

3、区(县)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补偿决定。

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2)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3)争议的事实、理由;

(4)认定的事实、理由;

(5)具体补偿方案;

(6)补偿决定的法律、法规依据;

(7)被征收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

(8)作出补偿决定的日期。

补偿决定应当加盖政府公章。

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5、作出补偿决定时,被征收人已明确选择补偿方式的,应当按照其选择的补偿方式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未明确选择补偿方式的,应当提供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6、区(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应当自作出补偿决定之日起5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7、补偿决定应当直接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或者公证送达,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的,应当在本地报刊或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网站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卷宗中记载原因和经过。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补偿决定采取公告方式送达。

8、被征收人拒绝领取货币补偿款或者拒绝接收产权调换房屋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对货币补偿款专户存储,对产权

调换房屋予以保管。

八、房屋征收强制执行

1、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也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政府依法向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征收补偿决定的执行。在诉讼过程中,对不及时执行搬迁可能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区(县)政府应当依法催告被征收人履行搬迁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3)被征收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被征收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区(县)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若成立的,应当采纳。

4、催告书送达10日后,被征收人仍未履行搬迁义务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

①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情况;

②申请被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③政府负责人签名,加盖政府印章,并注明日期。

(2)房屋征收决定;

(3)房屋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4)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被申请人、直接利害关系人意见;

(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6)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报告;

(7)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提交补偿款金额和专户存储帐号;采用产权调换方式的提交产权调换房屋及临时安置房屋地址、面积等材料;

(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本指引适用于我市近郊四区(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远郊县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红古区)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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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房屋征收或拆迁中,因补偿问题引发的矛盾相对突出。为规范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房屋征收工作依法、有序进行,近日,兰州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印发《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试行),明确了1989年前单位房的补偿和有户籍的自建无证房的补偿标准,并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费用及实施、房屋征收强制执行等进行了细化。该《指引》适用于兰州市近郊四区(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远郊县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红古区)参照执行。

房屋征收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指引》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作出补偿决定时,被征收人已明确选择补偿方式的,应当按照其选择的补偿方式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未明确选择补偿方式的,应当提供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限期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搬迁可强制执行

《指引》对房屋征收强制执行也做了具体说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也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政府依法向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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