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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洛阳市城乡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附医疗待遇)

2016年12月27日 09:49来源: 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点击量:0

2017年洛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是政府主办的社会保险,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重点保障参保居民的普通门诊医疗待遇、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住院医疗待遇(包括生育医疗待遇、新生儿医疗待遇),用药范围多达2500余种。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拨,个人不缴费,重点对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补偿,进一步提高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我市按照河南省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城乡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后,对城乡困难群众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额度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按规定支付。我市按照河南省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一、参保人员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统称“大中专学生”),以及国家、省和我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医保待遇享受时间

城乡居民医保的保险年度为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大学生的保险年度按学年享受待遇,即参保缴费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三、医疗保险待遇

1、住院医疗待遇

城乡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由住院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2017年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医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30日内因同种疾病二次住院,只缴纳一次起付标准,如果第二次住院,医院级别高于第一次医院级别,只缴纳起付标准差额部分;参保居民在县级及以上中医院住院治疗的,在同级医院起付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起付线优惠政策只能享受一次标准,不能重复享受。

2、普通门诊医疗待遇

我市建立普通门诊家庭账户与统筹相结合的制度。参保大学生继续实行门诊统筹,现有的大学生门诊统筹政策保持不变。其他参保居民建立家庭账户,用于参保居民门诊就诊支出。每年按照个人缴费标准60%的比例划入家庭账户。家庭账户资金仅限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基层医疗机构使用。家庭账户资金可在参保的家庭成员之间调剂使用,当年用不完的,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对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机构,现有的一般诊疗费政策保持不变。

3、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

我市执行河南省统一的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待遇,包括33个住院病种和10个门诊病种。住院病种在限价标准内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县级、市级、省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5%;其超出限价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门诊病种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其中,门诊腹膜透析支付比例为85%,其他门诊病种支付比例为80%;统筹基金的支付金额不得超过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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