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有关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佛山市顺德区宅基地管理工作,维护宅基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以及上级政策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一户一宅”审查。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含“村改居”范围内原村集体经济组成员个人住宅用地),新审批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
二、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转让、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三、严格执行《关于调整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顺府办发〔2001〕85号,下称“85号文”)的规定,未纳入固化名单或户口不在本村(居)的村(居)民,不得申请使用宅基地。
四、各镇(街)在审批宅基地前要对固化名单依据户籍管理部门或村(居)留存的能反映固化政策实施时户内全部家庭成员信息的户籍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对原固化名单有遗漏或不符合固化条件的,予以补充或剔除,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审核和备案。
五、严格宅基地的转让。未建成房屋或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宅基地不得转让;已取得房屋所有权的集体性质宅基地,除因继承、本村范围的宅基地上房屋换产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导致的宅基地使用权转移外,其余涉及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的受让方(买方或受赠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本村村民;
(二)年满18周岁;
(三)符合分户条件,本人名下无宅基地或未分配过宅基地,且户内无多余宅基地。
六、规范宅基地的审批和分配。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委会必须按照批准的村民固化规划分配和使用宅基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需提供按照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农村宅基地分配方案和拟安排的固化人员名单。
七、符合条件的农村村(居)民申请使用宅基地的,应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委会同意,并在村(居)委会、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经济上独立核算)张榜公示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经各镇(街)审核后,按法定程序批准。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在30日内将审批结果张公布。
八、严禁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委会将土地分配给不符合固化宅基地政策的村(居)民。
九、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确权颁证工作。新审批的宅基地不再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改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直接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十、宅基地申请人在申请使用宅基地时需同时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按不动产登记程序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建成验收后按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