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划地安置。
划地安置是指征收人根据已经认定的被征收人的主体合法房屋占地面积,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提供土地,由被征收人自行建设的一种方式。由划地面积、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过渡期安置补助、搬迁补助、奖励几部分组成。
(1)划地安置规定:
①划地安置户数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人持有的合法建房手续或国土部门地籍调查登记发证的户数与户籍统一核准;新建房办证费用按照相关规定由安置户自行缴纳;征收人按规划设计要求提供安置地块;选地顺序根据分时段签订协议的户数抽签确定(如果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后不按时移交房屋拆除的,所选安置地块顺序号作废);房屋建设必须按规划条件在1年内建设完成。
②划地安置面积根据被征收合法主体房屋占地面积(畜圈、厕所、炭房、加工房、简易房、其它生产性房及附属构筑物占地不作安置面积)计算,面积在60平方米(不含60平方米)以下的,划给60平方米安置地块;面积在60-100平方米(不含100平方米)的,划给80平方米安置地块;面积在100-120平方米(不含120平方米)的,划给100平方米安置地块;面积在120-150平方米(不含150平方米)的,划给120平方米安置地块;面积在150平方米及以上的,划给150平方米安置地块。所有安置地块的土地为国有划拨。
(2)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
按第四部分第(二)款进行认定和评估确定。
(3)过渡期安置补助:
根据被征收合法主体房屋面积(畜厩、厕所、炭房、加工房、简易房、其它生产性房等不计入测算)确定标准,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含100平方米),每月支付1000元;面积在100—180平方米以内的(含180平方米),每月支付1500元;面积在180平方米以上的,每月支付2000元。过渡期安置补助计算时间:在房屋征收部门发出房屋移交通知后,接到被征收人提交的《房屋移交拆除申请书》之日起至安置地块提供之日止,再加上3个月建设期计算(不足月的按月计算),从正式移交房屋拆除之日开始支付,每3个月支付一次。
(4)搬迁补助:
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时间移交房屋拆除的,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具体标准为: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补助2000元;面积在100—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的,补助2500元;面积在180平方米以上的,补助3000元。
(5)奖励:
①集体奖励。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移交房屋拆除的,按时序累加奖励,根据被征收房屋所处片区、小区、居民小组为划分依据,原则上按50户为一个单元划分为若干征收单元,在规定时限内该单元签订协议并按时移交房屋拆除比例达95%(含95%)以上的,按照该户合法主体产权房屋建筑面积奖励200元/平方米,90%(含90%)至95%(不含95%)奖励150元/平方米,80%(含80%)至90%(不含90%)奖励100元/平方米,低于80%(不含80%)的不予奖励,每户最高奖励不超过6万元。
②速迁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移交房屋拆除的,均按被征收合法主体房屋评估总价款的5%给予奖励。
以上三种安置方式(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划地安置),被征收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棚户区改造范围内一户只能享受一次安置,一户有多处房屋多处土地的,只能享受一次安置,它处房屋或土地在以后征收时,只进行补偿,不再进行安置。原属于1982年土地承包人口但现已纳入财政供养人员(包括公务员、机关公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军队干部)和国有企业人员(包括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人员)的一律不予划地安置,只能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不属于财政供养和国有企业的“农转非”人员可纳入划地安置范围。
4.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选择划地安置方式进行安置的,实行征收和安置分开执行。
(二)国有土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分为货币补偿、货币化购房安置、产权调换三种方式,由被征收人在不突破征收的主体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的情况下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或者几种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征收人向被征收人直接支付货币,被征收人自行安置的一种方式,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的货币补偿资金,由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征收补偿、过渡期安置补助、搬迁补助、奖励几部分组成。
(1)房屋及附属设施征收补偿:
按第四部分第(二)款进行认定和评估确定。
(2)过渡期安置补助:
过渡期为3个月,具体标准为:被征收合法主体房屋(畜厩、厕所、炭房、加工房、简易房、其它生产性房等不计入测算)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每月补助1000元;面积在100—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的,每月补助1500元;面积在180平方米以上的,每月补助2000元。
(3)停产停业补助:
被征收房屋是合法建筑,原则上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商业,且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在征收前持续经营,因被征收引起停产停业的,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应纳税所得计算每月的经营性补助,给予6个月的补助,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经营性补助每月按被征收该商铺现状评估给予6个月的补助。
(4)搬迁补助:
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时间移交房屋并拆除的,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具体标准为: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补助2000元;面积在100—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的,补助2500元;面积在180平方米以上的,补助3000元。
(5)奖励:
①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奖励。在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征收规模确定的第一时间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移交房屋拆除的,按被征收合法主体房屋评估价的20%给予奖励;在第二时间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移交房屋拆除的,按被征收合法主体房屋评估价的15%给予奖励;在第三时间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移交房屋拆除的,按被征收合法主体房屋评估价的10%给予奖励;超过规定的三次时间的,不享受该奖励。
②集体奖励。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移交房屋拆除的,根据被征收房屋所处片区、小区、居民小组为划分依据,原则上按50户为一个单元划分为若干征收单元,在规定时限内该单元签订协议并按时移交房屋拆除比例达95%(含95%)以上的,按照该户合法主体产权房屋建筑面积奖励200元/平方米,90%(含90%)至95%(不含95%)奖励150元/平方米,80%(含80%)至90%(不含90%)奖励100元/平方米,低于80%(不含80%)的不予奖励,每户最高奖励不超过6万元。
③自建房结构层补差奖励。被征收的合法主体建筑单体房屋结构层为一层,在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征收规模确定的第一时间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移交房屋拆除的,在主体房屋评估价基础上奖励30%;在第二时间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移交房屋拆除的,奖励20%;在第三时间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移交房屋拆除的,奖励10%。单体房屋结构层为两层,在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征收规模确定的第一时间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移交房屋拆除的,在主体房屋评估价基础上奖励20%;在第二时间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移交房屋拆除的,奖励15%;在第三时间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移交房屋拆除的,奖励10%。单体房屋结构层为三层及以上的不实行奖励。超过规定的三次时间的,不享受该奖励。
④速迁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移交房屋拆除的,按被征收合法主体房屋评估总价款的5%给予奖励。
2.货币化购房安置。
货币化购房安置是全货币化安置的补充方式,被征收人在享受全货币化安置政策的基础上,由住建局搭建房屋交易平台,建立商品房房源库,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洽谈确定低于市场价的售房价格区间价,为被征收人自主选购住房提供帮助,被征收人在交易平台房源库中自愿选购房屋。
被征收人通过交易平台选择货币化购房安置,在享受全货币化安置政策的基础上,再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被征收人通过棚户区改造房屋交易平台新购住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款的,免征契税,超过货币补偿价款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2)被征收人通过棚户区改造房屋交易平台新购商品住房且不超过被征收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的,给予每平方米购房补助150元。
3.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规定:
①被征收合法主体房屋(畜厩、厕所、炭房、加工房、简易房、其它生产性房等不计入测算)属于砖木、石木、土木结构的,应补偿安置面积与置换房的面积按建筑面积1︰1的比例调换。
②被征收合法主体房屋(畜厩、厕所、炭房、加工房、简易房等不计入测算)属于砖混及其以上结构的,应补偿安置面积与置换房的面积按建筑面积1︰1.2的比例调换。
③商铺的产权调换,根据其证件载明、功能、性质认定后,调换标准按照本条第①、②款的调换比例执行。
④调换面积出入时的处理: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大于应调换面积的,超过部分按照所选房屋市场价由被征收人结算差价,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小于应调换面积的,不足部分由征收人按照被征收人原房屋类别的评估价结算补差价。产权调换的安置房选择不再找补公摊、楼层、户型、房屋结构、折旧、朝向、区位等的价差。
⑤产权调换房屋的认房顺序。按照分时段签订协议的户数抽签确定,如果签订协议后不按时移交房屋进行拆除的,该户的选房顺序号作废。
(2)过渡期安置补助:
过渡期为3个月,具体标准为:被征收合法主体房屋(畜厩、厕所、炭房、加工房、简易房、其它生产性房等不计入测算)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每月补助1000元;面积在100—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的,每月补助1500元;面积在180平方米以上的,每月补助2000元。过渡期安置补助计算时间:在房屋征收部门发出房屋移交通知后,接到被征收人提交的《房屋移交拆除申请书》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止,再加上3个月计算(不足月的按月计算)。
(3)停产停业补助:
被征收房屋是合法建筑,原则上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商业,且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在征收前持续经营,因被征收引起停产停业的,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应纳税所得计算每月的经营性补助,给予6个月的补助,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经营性补助每月按被征收该商铺现状评估给予6个月的补助。过渡期停产停业补助计算时间:在房屋征收部门发出房屋移交通知后,接到被征收人提交的《房屋移交拆除申请书》之日起至产权调换商铺房交付之日止,再加上6个月计算(不足月的按月计算)。
(4)搬迁补助:
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时间移交房屋拆除的,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具体标准为: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补助2000元;面积在100—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的,补助2500元;面积在180平方米以上的,补助3000元。
(5)奖励:
①集体奖励。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移交房屋拆除的,根据被征收房屋所处片区、小区、居民小组为划分依据,原则上按50户为一个单元划分为若干征收单元,在规定时限内该单元签订协议并按时移交房屋拆除比例达95%(含95%)以上的,按照该户合法主体产权房屋建筑面积奖励200元/平方米,90%(含90%)至95%(不含95%)奖励150元/平方米,80%(含80%)至90%(不含90%)奖励100元/平方米,低于80%(不含80%)的不予奖励,每户最高奖励不超过6万元。
②自建房结构层补差奖励。被征收的合法主体建筑单体房屋结构层为一层,在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征收规模确定的第一时间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移交房屋拆除的,在房屋认定面积基础上奖励10%;在第二时间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移交房屋拆除的,奖励7%;在第三时间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移交房屋拆除的,奖励3%。单体房屋结构层为两层,在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征收规模确定的第一时间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移交房屋拆除的,在房屋认定面积基础上奖励8%;在第二时间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移交房屋拆除的,奖励6%;在第三时间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移交房屋拆除的,奖励4%。以上奖励面积,直接加上应调换面积累计计算安置。单体房屋结构层为三层及以上的不实行奖励。超过规定的三次时间的,不享受该奖励。
③速迁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移交房屋拆除的,按被征收合法主体房屋评估总价款的5%给予奖励。
(三)纯土木结构的房屋按照合法性房屋进行征收。
(四)被征收人在与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主动将被征收的房屋证件原件交征收人,由征收部门转国土和住建部门进行注销。
(五)选择产权调换和货币化购房安置,除政策规定减免的费用外,应由个人缴纳的相关费用一律由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