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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2016年12月05日 09:37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点击量: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实现农村居民老有所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海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分批逐步普遍参保,实现全省农村新农保全覆盖。

第三条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新农保的责任主体,统筹组织实施新农保的各项工作,成立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市、县、自治县新农保工作;加强新农保经办机构建设,提供所需工作经费,保障新农保政策的实施;确定村级新农保协管员,协管员由村委会干部兼任,协管员工作经费补贴由市、县、自治县财政承担。工作经费、协管员的补贴及市、县、自治县财政的缴费补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新农保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新农保政策、制定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市、县、自治县农保经办机构负责新农保政策的组织实施,并为参保人员建立参保档案,做好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核算、发放、划转、退还登记以及档案管理等工作;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参保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及保费征缴工作。村级新农保协管员负责本村新农保工作的宣传发动及本村参保人员、享受政府代缴保费的困难群体的户籍证明、身份证、缴费档次的统计申报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统计申报、参保人员死亡当月报告等项服务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和拨付新农保政府补贴资金及拨付中央转移支付的基础养老金,管理新农保基金。

公安部门负责审核参保人员的农业户口和提供农村居民身份基础信息,主动为农业户口人员办理身份证。

民政部门负责农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的鉴定工作。

残联部门负责农村重度残疾人的鉴定工作。

计生部门负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参保人员的鉴定工作。

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新农保基金的筹集、管理和运行情况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新农保基金安全。

第四条  属于我省农业户口,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满60周岁,当期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在户籍所在地按本办法自愿参加新农保,年满60周岁的人员可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

第二章  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第五条 新农保年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800元、1000元七个档次,参保人员应按年一次性缴费,并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档次缴费。缴费标准视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有条件的集体组织应当对参加新农保的人员进行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补助和资助的最高限额为当年最高缴费标准的3倍。

实行政府补贴与缴费挂钩,多缴多补。对于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市、县、自治县财政分担。其中,省财政与海口市、三亚市财政按4:6的比例分担,省财政与其他市、县、自治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对于选择2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政府除按前款规定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外,按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另给予不少于5元的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自治县财政承担,具体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给予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双女户(含少数民族三女户)夫妇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含结扎和上环)家庭的参保人员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优惠财政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市、县、自治县财政承担,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第六条  按照《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评残达到1级或者2级伤残的残疾人、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或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参保人员,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每年1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市、县、自治县财政按第五条规定的比例分担。上述人员可以在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按规定继续缴费。

享受农村低保人员、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可由当地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第七条  新农保基金实行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管理。

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或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的资助,以及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组成。

社会统筹账户由个人账户资金在划转、退还等过程中扣除的各级人民政府补贴等资金组成。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八条  新农保缴费程序和财政补贴程序按国家新农保经办规程办理。

各市、县、自治县要为参保人员发放全省统一印制的新农保参保缴费登记证书,并做好缴费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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