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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对山城巷旧城区房屋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附征收补偿)

2016年11月28日 14:57来源: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点击量:0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以及《渝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渝中府发〔2014〕32号)的规定,渝中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渝中府征发〔2016〕19号),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山城巷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项目。

二、征收范围:A段:体心堂41号-46号(连号);山城巷46-63号(连号)、山城巷86号、山城巷47号旁。B段:马蹄街5号、7号、9号、15号;山城巷2号、8号、10-17号(连号)、25-38(连号)、40号、43-45号(连号);雷家坡3号、14-15号(连号)。以上门牌均含附号。

三、征收部门: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

四、签约期限: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2017年1月23日止,共计60天。

五、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现场公示栏)。

七、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其它事项

1、现场办公地点:A段—渝中区山城巷59号-19号

B段—渝中区山城巷44号

2、现场办公电话:

A段(023)63329351B段(023)63326625

3、现场办公时间:9:00-17:00

特此公告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5日

 

渝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第四条区房屋管理局为本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区发改、财政、监察、审计、建设、国土、规划、法制、市政、公安、工商、税务、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单位及相关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细则。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五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六条依照《征收条例》和《办法》的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七条区房屋征收部门收到有关单位房屋征收申请后,应及时会同区发改、规划、国土以及建设等部门对拟征收项目和范围进行会审,报区人民政府审查确定。

房屋征收项目和征收范围确定后,区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土地、规划、市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征收范围内按职责分工做好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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