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以及《渝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渝中府发〔2014〕32号)的规定,渝中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渝中府征发〔2016〕19号),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山城巷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项目。
二、征收范围:A段:体心堂41号-46号(连号);山城巷46-63号(连号)、山城巷86号、山城巷47号旁。B段:马蹄街5号、7号、9号、15号;山城巷2号、8号、10-17号(连号)、25-38(连号)、40号、43-45号(连号);雷家坡3号、14-15号(连号)。以上门牌均含附号。
三、征收部门: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
四、签约期限: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2017年1月23日止,共计60天。
五、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现场公示栏)。
七、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其它事项
1、现场办公地点:A段—渝中区山城巷59号-19号
B段—渝中区山城巷44号
2、现场办公电话:
A段(023)63329351B段(023)63326625
3、现场办公时间:9:00-17:00
特此公告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5日
渝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第四条区房屋管理局为本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区发改、财政、监察、审计、建设、国土、规划、法制、市政、公安、工商、税务、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单位及相关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细则。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五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六条依照《征收条例》和《办法》的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七条区房屋征收部门收到有关单位房屋征收申请后,应及时会同区发改、规划、国土以及建设等部门对拟征收项目和范围进行会审,报区人民政府审查确定。
房屋征收项目和征收范围确定后,区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土地、规划、市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征收范围内按职责分工做好以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