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十二)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等行业信息平台,推进企业诚信信息共享。(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局、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分工负责)
(十三)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拨付、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总工会、工商联等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六、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和用工方式
(十四)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自2017年1月起,新开工建设项目逐步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分工负责)
(十五)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分工负责)
(十六)逐步转变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推进农民工组织化进程。鼓励施工企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不断扩大自有工人队伍。引导具备条件的农民工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加快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逐步将长期在城镇务工的农民工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参保范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改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分工负责)
(十七)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改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分工负责)
七、加大工资支付执法检查力度
(十八)及时查处拖欠工资案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大执法力度,在法定时限内加快查处。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对农民工申诉的克扣拖欠工资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适用简易程序,开辟“绿色通道”,从速裁决。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司法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总工会分工负责)
(十九)推进执法检查工作常态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加大对工资支付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快速有效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协作制度,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依法打击以讨要工资的名义、用虚报冒领等手段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改委、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总工会分工负责)
八、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和落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地州市、县(市、区)具体负责的工作体制。建立健全定期督查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高发、频发、投诉量大的地区进行重点督查。实行问责制度,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不到位、查处不得力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监察厅、发改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总工会分工负责)
(二十一)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自治区将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等方面工作。各地州市、县(市、区)也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协调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对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要负起督办责任。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改委、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国资委、工商局、总工会分工负责)
(二十二)加强普法宣传力度。加强针对企业的法律法规宣传,对重点行业、企业,通过定期开展送法上门宣讲、组织法律法规培训等方式,增强企业经营者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提高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能力。督促企业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作为农民工岗前培训的重要内容与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同步进行,提高农民工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司法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总工会分工负责)
2016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