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丰泽区北峰霞美棚户区改造龙兴小区(二期)项目征收范围用地约111亩,为积极稳妥推进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泉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部分总则
一、征收补偿对象及补偿方式
(一)征收范围:以泉州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补偿对象:在本征收范围(具体以征收红线图为准)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三)补偿方式:住宅分为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两种,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四)性质、用途认定依据:以《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或规划、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五)面积测算依据:面积测量由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依据国家、省、市现行房地产测绘技术规范结合北峰片区房屋征收中已实际执行测绘办法计算。
二、征收组织实施机构
(一)房屋征收部门:泉州市丰泽区住房和建设局。
(二)征收实施单位:丰泽区人民政府北峰街道办事处。
三、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以丰泽区人民政府《泉州市丰泽区北峰霞美棚户区改造龙兴小区(二期)项目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时间为准。
四、工作流程
基本流程分为入户宣传、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处理、实地测量、面积核对、签订协议、腾空验收、财务结算(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发放选房号)、建筑物拆除、工程建设、选取安置房、回迁。被征收人应及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产权证明材料,配合工作人员办理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五、安置地点
龙兴小区一、二期安置房,安置房建设标准按住宅设计规范建设(新建安置房屋价格及装修和设施标准详见附件一)。
六、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确定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确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基准价评估作为参考价,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本方案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本方案结算差价。
(二)分户补偿评估价:对本方案所列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选择分户评估的不得再以基准价价值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还应对安置房房屋价值同时进行评估,并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部分房屋权属认定和处理办法
七、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手续认定办法
(一)已登记的住宅房屋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已登记的住宅房屋:指持有有效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产权手续完整的住宅房屋,按其所载面积计算补偿安置。
(二)未登记的住宅房屋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未登记的住宅房屋严格按照市政府《中心市区国有土地上对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意见》(泉政办〔2015〕112号文)办理。
1.未经登记的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属一户一宅对象的住宅房屋,三层以下部分(含三层)可按原批准土地使用面积给予补偿:
(1)“土改”时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屋所有证》记载现存住宅房屋;
(2)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经生产队(村民小组)、大队(村委会)、公社(乡、镇)三级批准基建的房屋;
(3)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至1995年12月25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的通知》实施前,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耕地基建或经乡(镇)级政府批准使用空闲杂地基建的住宅房屋;
(4)1995年12月25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的通知》实施后,经泉州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基建的住宅房屋;
(5)持有市、区土地清查手续及发票(原件)房屋;
(6)征收属市(县、区)政府建设项目二次安置自建的房屋的;
(7)征收属市(区)委、市(区)政府定点新村建设、旧村改造项目自建的房屋;
(8)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泉州市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认定及分类处置的指导意见》(泉委办发〔2014〕16号)文的规定,补办基建审批手续的房屋。
2.对于基建手续不完整的未经登记建筑,但属一户一宅对象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定协议并搬迁的,可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经生产队(村民小组)、大队(村委会)二级同意基建的,或已缴交土地款的住宅房屋,可按批准基建用地范围内建筑面积不超过95%给予补偿;
(2)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1995年12月25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的通知》(泉政〔1995〕综309号)实施前,经生产队(村民小组)、大队(村委会)、公社(乡、镇)三级同意,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耕地进行基建的,或只经生产队(村民小组)、大队(村委会)二级同意使用空闲杂地进行基建的房屋,可按批准基建用地范围内建筑面积不超过90%给予补偿;
(3)1995年12月25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的通知》(泉政〔1995〕综309号)实施后至2004年10月1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04〕277号)前,经大队(村委会)、乡(镇)二级同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杂地进行基建的房屋,可按批准基建用地范围内建筑面积不超过85%给予补偿;
(4)2004年10月1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04〕277号)实施后基建的房屋,按照市委办、市政府办《泉州市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认定及分类处置的指导意见》(泉委办发〔2014〕16号)进行处置。
3.未经批准扩建或基建的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以三层(含三层)为限,三层以上部分一律不认为可补偿面积。按期签订协议并搬迁的,2008年版国土航拍图有体现的给予材料费补贴(被征收住宅材料费补贴单价表详见附件二)。
4.2008年版国土航拍图没有体现的违建住宅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其建筑用地按土地征收标准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