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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16年11月15日 09:54来源:天津市国土房管局点击量:0

各区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津政令第54号)、《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13〕29号)等规定,我局整合现有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方面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9月19日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公租房申请、使用、退出等行为,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13〕2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配租使用、退出管理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对全市公租房事务性工作实施管理,对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进行指导、监督。市房产总公司负责全市公租房的经营管理工作。

各区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公租房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申  请

第四条 已取得“三种补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的家庭申请公租房,申请人须为“三种补贴”的申请人,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发放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区房管局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承诺书》(附件1),提出公租房资格申请: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证明》;

(三)家庭成员中有肢体一、二级残疾或者视力一、二级盲的,应提供相应残疾等级的第二代《残疾人证》;有伤残军人且残疾等级在六级(含)以上的,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户籍所在地区民政局开具的肢体、视力残疾证明。区房管局对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核对,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退回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区房管局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承诺书》,提出申请:

(一)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家庭成员户口簿;

(三)家庭户籍地住房和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拥有私产住房的,提供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承租公有住房的,提供合法、有效的《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从市场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的《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及《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将住房出售或置换的,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或置换协议书;房屋被征收的,提供正式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提供受理申请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相关证明。

(四)已婚家庭提供结婚证;离异家庭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区房管局对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核对,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退回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六条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场申请公租房的,申请人可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申请手续,被委托人须持本人、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明、申请家庭成员共同签字确认的委托书。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单人户申请公租房。

(一)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独立户籍满5年的单人家庭,可单独申请公租房。独立户籍未满5年的,申请家庭人口数量以本次迁移之前户口簿记载为准。

(二)离异或丧偶的单人家庭,可单独申请公租房。离婚人员须离婚1年以上(以判决书或调解书日期为准),方可申请公租房。

(三)非独立户籍的未婚人员,须与父母共同申请公租房。但父母为市内六区、环城四区以外户籍或已双亡的,可单独申请。父母在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内有住房的,须认定为该申请人住房。

(四)申请人(或配偶)与未婚子女在同一地址分别落有户籍的,应当共同申请公租房。

第三章 资格审核

第八条已取得“三种补贴”资格的家庭,家庭人口按照租房补贴人口认定。

第九条区房管局对非租房补贴家庭的户籍、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区房管局告知其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收入和财产情况;不符合条件的,开具《不符合住房保障申请条件告知单》。

(一)户籍认定。申请家庭户籍以户口簿记载为准,按具有市内六区、环城四区的非农业家庭户籍(含因就业在本市落户的单位城镇户籍集体户口)认定。

户籍落在已发布征收公告的征收片的家庭申请公租房,各区房管局不受理其申请。如确为非被征收人或非安置对象的,须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和征收单位出具《征收(补偿)安置情况证明》(附件2)后,可受理其申请。

(二)人口认定。申请家庭人口按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认定。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户籍父母也可作为家庭人口认定。

家庭人员中有因结婚新增、新出生、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津定居、退出现役、在外地上学毕业、离婚、知青及其子女、刑满释放人员迁入申请人户籍的,或按政策在津新落户的,不受落户时间限制。因其他原因迁入申请人户籍满5年的,可作为家庭人口认定。

父母为市内六区、环城四区以外户籍或已双亡的未成年子女,可由其同户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申请人共同申请。申请人须为该未成年人的合法监护人。

(三)住房认定。申请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的,视为无房;家庭成员名下有住房的,按该处住房面积认定;家庭成员有两套(处)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认定。

1.申请家庭有私产住房的,现住房面积按不动产权属证明记载面积认定;承租公有住房的,现住房面积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记载的计租面积乘以相应系数计算。高层和多层成套住房系数为1.3;平房和非成套住房系数为1.15;

2.申请家庭原住房出售或置换,且家庭成员名下没有其他住房的,现住房面积按已出售或置换住房面积核定计算;家庭成员再购买住房的,按所购住房面积计算;住房出售或置换三年以上的,已出售或置换住房不认定面积;

3.申请家庭原住房拆迁实行货币安置,且家庭成员名下没有其他住房的,现住房面积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记载的面积核定计算;住房拆迁三年以上的,被拆迁住房不认定面积;

4.离婚人员住房以法院判决或者离婚协议及履行结果为依据认定;

5.申请家庭户口簿有迁移记录,且迁移时间不满5年的,须对迁移地址房屋情况进行核查。

(四)收入核查。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天津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核对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08〕47号)及有关规定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民政部门将核查结果转区房管局。

第十条 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的不足3人家庭,原则上承租一居室或一个居住空间户型的住房;3人及以上家庭,可承租一居室单元住房(一个居住空间)户型或二居室单元住房(二个居住空间)户型的住房。单亲家庭成员为父女或母子关系且子女年龄在14周岁以上(含),可选择承租一居室或二个居住空间户型的住房。

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的家庭,配租标准按照《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关于廉租住房保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3〕261号)规定执行。

第四章 担保和发证

第十一条 在签订租赁合同前,申请公租房的家庭可自行选择采取保证人或者履约承诺方式提供担保,并按规定交纳租房保证金。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申请家庭可免于租赁担保:

(一)已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的家庭。

(二)公租房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截至申请公租房之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提供租赁担保:一是申请人和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且月缴存额合计500元以上的;二是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3万元以上的。

申请家庭须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查询单》。免于租赁担保的家庭,由区房管局审定,留存其《住房公积金个人查询单》原件,开具《免于公租房租金担保证明》(附件3)。

第十三条 采用保证人担保的申请家庭在承租公租房期间,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租赁合同规定的租金缴纳义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代为支付租金。

保证人应当为法律规定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公民,但已提出公租房申请、已取得公租房承租资格、已承租公租房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公租房的家庭成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得作为保证人的,不得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采用履约承诺方式的申请家庭在申请公租房时,应当承诺履行公租房租赁合同约定,填写《履行公租房租赁合同承诺书》(附件4),同意在取得《天津市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通知单》后和承租公租房期间,不将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的私产住房或公有住房出售、置换、赠与或过户、分户、并户给申请家庭成员以外人员。当申请家庭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租赁合同义务时,经营单位可依承诺通过法律途径处置该房产。

第十五条申请家庭应在3个月内办理完毕租赁担保手续,逾期未提供的,视为放弃公租房申请资格。区房管局可在住房保障管理系统中备注后,注销其申请资格。

第十六条已取得公租房承租资格的家庭,可申请变更履约担保方式。

原选择保证人担保方式的,可变更为履约承诺方式,也可变更为其他保证人;原选择履约承诺方式的,可变更为保证人担保方式;原为住房公积金免担保方式的,可变更为履约承诺或保证人担保方式。

第十七条 申请变更履约担保方式的家庭,应到领取《天津市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通知单》的区房管局提交《履约担保方式变更申请书》(附件5),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已取得承租资格未签订《天津市公租房租赁合同》家庭,提供《天津市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通知单》;已签订租赁合同家庭提供《天津市公租房租赁合同》;

(三)原履约担保材料;

(四)申请变更担保人的,区房管局留存复印件后退还其原公证书;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区房管局对申请家庭公租房承租资格、原履约担保方式及配租情况进行确认。对因办理登记确认或选房手续无法提供《天津市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通知单》家庭,区房管局开具《履约担保方式变更通知书》(附件6)。项目经营单位查验申请家庭提供的《履约担保方式变更通知书》,对确为已登记未选房或已选房未签订《天津市公租房租赁合同》家庭的,开具《公租房配租情况告知单》(附件7),并退还《天津市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通知单》原件及原履约担保材料。

经确认材料齐全、可予变更履约担保方式的家庭,区房管局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办理履约担保相关手续:

(一)已取得承租资格未签订《天津市公租房租赁合同》家庭,区房管局向其开具新的《天津市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通知单》。

对已登记未选房或已选房未签订《天津市公租房租赁合同》家庭,在其《天津市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通知单》上标注“该家庭已入围==项目,现已办理履约担保方式变更,请持本通知单到原项目办理后续手续”。

(二)已签订《天津市公租房租赁合同》家庭,区房管局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经营单位办理后续手续。

在接到区房管局提交信息后,经营单位通知该家庭重新签订《天津市公租房租赁合同》,办理完毕后,原《天津市公租房租赁合同》终止履行,变更后的履约担保方式及新《天津市公租房租赁合同》生效。

经营单位收回申请家庭及保证人持有的原《天津市公租房租赁合同》,并在本单位留存、申请家庭及保证人持有的原《天津市公租房租赁合同》上加盖“作废”章后,与其重新签订《天津市公租房租赁合同》。合同结束日期与原租赁合同结束日期一致。变更后履约担保方式为保证人担保的,担保人应当一并签定《天津市公租房租赁合同》。

第十九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及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当日反馈区房管局。区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房管局开具《不符合住房保障申请条件告知单》。

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在5个工作日内自行举证,逾期不举证的,视为认同;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并自行举证的,经区房管局核实符合申请条件的,可恢复其申请资格。

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区房管局发放《天津市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通知单》(附件8)。

第二十条公租房申请家庭提出申请后,区房管局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公租房申请时限要求。申请家庭因提供材料不齐、未交回收入核查单或未提供租赁担保等原因,距申请时间已超过6个月的,视为自动放弃,住房保障系统自动作注销处理。申请家庭在重新提交相关材料后,仍可申请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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