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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老船厂周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16年11月11日 10:23来源: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点击量:0

老船厂周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城市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安排,市政府决定对老船厂周边棚户区进行改造,要求尽快完成房屋征收工作。金安区人民政府负责对该项目房屋进行征收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六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六政〔2011〕35号),《六安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试行)》(六政办〔2016〕51号)现将老船厂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如下:

老船厂周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东至龙河东路以东、南至皖西大道、西至新河东路、北至规划红线。具体详见征收红线图。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40天。即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28日止。

四、征收补偿的标准和方式

(一)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购房券安置,具体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1、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由安徽正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按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在六政[2015]43号文件规定奖励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基础上,再增加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安置奖励;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前20天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再另行增加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安置奖励。

征收非住宅房屋(不含单位、企业,下同),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给予安置奖励;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前20天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给予安置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逾期未搬迁的,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2、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在本征收地块新建安置小区(龙河苑)及银河丽景安置小区提供房源安置。需现房安置的,征收人在丰安小区、正阳(十里铺)小区提供部分房源安置。

3、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选择评估计算差价的,对所选择的安置房也同时评估。

4、实行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拆除合法建筑面积与安置建筑面积1:1部分,可比照六安市2001年度城市房屋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住宅房选择在本改造地块(龙河苑)安置的,超出征收面积部分:10㎡以内的按成本价2340元/㎡结算,10㎡以上20㎡以内的按优惠价3795元/㎡结算,20㎡以上按市场价5250元/㎡结算,银河丽景安置小区价格待审核确定后另行公布。住宅房选择丰安、正阳(十里铺)小区现房安置的增安比为1:1.2,超出征收面积部分按市重点局〔2014〕54号文件规定价格结算。凡安置不足征收面积部分,按所安置小区购买价比除结构差价结算。非住宅房超安置面积部分按评估购买价结算。

被征收全部住宅房屋面积小于50㎡的无房户和特困户,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提供最小户型(50㎡左右)安置。为照顾特困群体,由被征收人申请,经征收人同意后,被征收面积与安置面积1:1部分可比照2001年度重置价结算结构差价,超面积部分按成本价2340元/㎡结算(分户不享受)。

对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小于50㎡的特困户,无力购买接近户型安置房的,征收人可采取公私产权共有方式进行安置,或者在对原征收面积进行货币补偿后,对符合入住公租房条件的,安排入住政府提供的公租房(分户不享受)。

选择按重置价结算结构差价的,给予下列优惠(高层):①公摊面积结算比例为14%,超过14%的公摊面积由征收人承担,不足14%的据实结算。②选择七层(含七层)以上安置房的,结构差价每平方米优惠50元。

5、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选择评估计算差价,或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的,两种方式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结算。

6、被征收人选择购房券安置的,按照《六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六政〔2011〕35号)中房屋重置价结算结构差价的规定,比照就地或就近建设安置房供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的方式,征收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安置建筑面积1:1.15的比例,征收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安置建筑面积1:1的比例,评估计算出安置房价格。安置房总价款扣除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应承担的结构差价,其余额转化为货币金额,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发放同等金额的购房券。购房券实行实名制,不得用于兑换现金。

被征收人取得购房券后,可凭购房券购买六安城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安置房和开发企业自愿提供的商品房。购买房屋的总价款与购房券记载金额等值或者超出的,由被征收人与售房人进行结算;购买房屋的总价款低于购房券记载金额的部分,可由售房人以货币的方式支付给被征收人,但总额不得高于购房券记载金额的10%。

被征收人可在市级购房券交易平台(建设大厦一楼)或市房产局官网(www.lafdc.gov.cn)查询销售房源的户型、面积、价格、房号等信息。

被征收住宅房屋独立计户面积小于50平方米且选择购房劵安置的,按53平方米计算安置房面积,比照就近或就地建设安置房评估计算出安置房总价,被征收房屋面积与50平方米的差额部分,征收人按2300元/㎡进行扣减,再扣减征收面积的结构差价后,余额转化为货币金额,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发放同等金额的购房券。被征收住宅房屋独立计户面积小于50平方米且选择购房劵安置的,也可以按本条第一款计算房券金额。

因分户造成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不享受本条的优惠政策。

(二)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为仓储、生产及公益性用房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经双方协商一致,选择不同性质房屋置换,采取双向评估办法结算差价。

(三)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结构、等级、用途等依据有效证件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现场认定记载为准,并张榜公布。

(四)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为住宅,现实际经营的房屋(住改非),依据国务院国办发〔2003〕42号文件规定,按其合法产权房屋实际经营面积结合年限给予适当补偿。

(五)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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