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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石峰区最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附补偿标准)二

2016年11月11日 09:33 来源:株洲政府门户网

6、附属设施补偿:有线电视移装300元/台、电话机移装200元/台、窗式空调机移装100元/台、分体空调机移装200元/台、柜式空调机移装300元/台、热水器移装100元/台、浴霸移装80元/台、管道煤气2350元/户、宽带网300元/户。

7、未经登记的建筑根据规划、国土、房屋征收等部门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征收补偿;对认定为不严重影响规划的建筑,按重置价格评估给予征收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依法不予补偿。

8、征收住宅房屋,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无法改善自身居住条件的被征收人和国有直管公房承租人、廉租住房承租人实行保障最低居住水平安置。具体按照株政发〔2010〕38号文件第四十三条规定执行。

9、因历史原因,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临街一楼住宅房屋改作营业用房,单位自管办公用房、厂房、车间及其他非住宅房屋改作住宅使用,分别按照株政发〔2010〕38号文件第四十五条和四十六条规定执行。

10、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购买城区范围内住宅房屋的,给予每套(户)50000元购房补助。

六、产权调换原则及房源

(一)选房原则

1、被征收人根据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先后顺序,按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选择产权调换房,每户限购一套。

2、先计算原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再根据所选产权调换房面积、价格计算出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以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冲抵购房款,冲抵后剩余部分由征收人支付给被征收人,冲抵后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缴纳。

3、被征收人先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确定安置房栋号、房号、面积、价格、差价结算方式,再与房屋建设单位签订定购房屋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二)房源情况

株洲市城区范围内3-5家品质楼盘团购商品房供被征收人选择。

七、奖励和补助标准

(一)标准

1、按期搬迁奖:在签约期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搬迁腾房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5%×建筑面积进行奖励。

2、提前搬迁奖:在下列时间段签订征收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搬迁腾房的,分别按建筑面积给予分段提前搬迁奖励(不重复计算):

在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60日内奖励220元/㎡;在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61-90日内奖励110元/㎡。

3、奖励性补贴: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搬迁腾房的,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30%×建筑面积、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15%×建筑面积奖励。

4、寻找房源补助费: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搬迁腾房的,给予每户寻找房源补助费3000元。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征收人不得享受上述奖励和奖励性补贴

1、在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的;

2、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但未按协议约定期限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

3、由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

八、实施步骤

1、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

2、依法确定评估机构,公示房屋征收初步评估结果并征求意见,修正数据,送达正式评估报告。

3、协商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协议约定支付征收补偿款,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腾房。

4、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依程序完成有关工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拒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的,区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完成被征收房屋的拆除工作。

6、公示有关征收补偿情况,完成本项目征收。

九、保障阳光征收,实行征收信息公开

公开发布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公开征收补偿政策、办事程序;公开房屋调查的基本情况、产权调换房情况和征收工作人员名单;公开评估机构选定情况、分户评估情况;公开分户补偿情况等。广泛接受被征收人和社会各界监督。

十、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未提及的事项按国家、省、市的有关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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