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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大丰酒厂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附补偿标准)二

2016年11月03日 15:52 来源:盐城市人民政府

中交·美庐城8套。安置房均价为2880元/㎡,安置房面积超过征收合法建筑面积10㎡(含10㎡)以内的,按安置均价2880元/㎡结算;超过征收合法建筑面积10㎡-20㎡(含20㎡)的部分,按均价2980元/㎡结算;超过征收合法建筑面积20㎡-25㎡(含25㎡)的部分,按均价3680元/㎡结算;超过征收合法建筑面积25㎡-50㎡(含50㎡)的部分,按均价5000元/㎡结算;超过征收合法建筑面积50㎡以上部分的结算价格由该项目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车库价格1980元/㎡。

舜景名府115套。安置房均价为2680元/㎡,安置房面积超过征收合法建筑面积10㎡(含10㎡)以内的,按安置均价2680元/㎡结算;超过征收合法建筑面积10㎡-20㎡(含20㎡)的部分,按均价2780元/㎡结算;超过征收合法建筑面积20㎡-25㎡(含25㎡)的部分,按均价3480元/㎡结算;超过征收合法建筑面积25㎡-50㎡(含50㎡)的部分,按均价4800元/㎡结算;超过征收合法建筑面积50㎡以上部分的结算价格由该项目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车库价格1980元/㎡。

润富花园、万和花园、同福花园、德惠花园未被选择的国有出让性质的多层安置房。安置房房源及层次差价以现场公布资料为准。

(2)规划用途为商业的房屋

同惠花园15间、德惠花园12间、润富花园19间。商业性质安置房屋的结算价格由该项目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选择安置房的条件

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被征收人在选择安置房套型面积时原则上只能选择一套,如选购两套及两套以上的,超面积部分不得超过50㎡。

规划用途为商业的房屋:被征收人在选择安置房时,选购的安置房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20㎡。

3、安置房选择顺序

安置房的选择按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先后顺序,先交的先选,选完为止。

(五)未登记建筑的补偿

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依法给予补偿;对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剩余使用期限分摊的建造成本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规划部门在发放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已注明在批准期限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无偿拆除的,不予补偿。

(六)征收最低补偿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不含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奖励和补助)低于征收最低补偿标准的,经公示,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本区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征收最低补偿标准参照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户型的同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值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自2005年3月1日以后,因析产或交易行为导致单户房屋建筑面积低于30㎡的,不执行最低补偿政策。

(七)被征收房屋计户方法

1、征收私有住宅房屋,凭房屋所有权证计户。

2、租住直管公房,凭公有住房租赁证计户。

3、征收非住宅房屋,凭房屋所有权证计户。

(八)住房保障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或者被征收人获得征收补偿后仍然符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按照保障性住房的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符合条件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实际搬迁后的次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六、征收评估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盐政发﹝2011﹞210号)、《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盐房管﹝2011﹞144号)和《大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大政发﹝2012﹞9号)、《大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大建﹝2012﹞19号)规定执行。

七、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当事人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的购房款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直接支付给安置房建设单位。补偿费大于购房款的差额部分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结清。如遇补偿款不足购房款情况,由被征收人依法向安置房建设单位缴款结清,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后,产权调换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搬家让房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向被征收人支付房屋征收补偿费。

八、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大丰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九、强制执行

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大丰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其他事项

被征收人依法获得补偿后,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被征收人须保持被征收房屋完好,房屋门窗、装饰装潢、附属物等已补偿的项目不得私自拆除,涉及专业部门拆除的水、电、燃气等在被征收人结清水费、电费和燃气等费用后,由专业部门负责拆除。擅自拆除造成损失的,在补偿费中予以扣除。

征收实施单位和拆除施工单位在征收活动过程中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建筑法》等相关法规,并接受有关行政执法单位监督。

本方案未尽事宜以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规、政策及文件规定为准。

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部门及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盐城市大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盐城市大丰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盐城市大丰区丰诚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盐城市大丰区锦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二、征收范围

房屋征收具体范围为:东至人民北路,南至北兴路,西至大四河,北至通港大道。详见盐城市大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大丰酒厂地块征收红线图。上述征收范围不含集体土地上房屋。

三、征收与补偿依据、标准和期限

征收与补偿依据:(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盐政发﹝2011﹞210号)、《大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大政发﹝2012﹞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二)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与补偿标准:严格按照国家、省、盐城市、大丰区相关规定及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执行。

征收期限:自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征收结束止。

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如对本公告或盐大房征﹝2016﹞1号《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大丰酒厂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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