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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最新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措施(附购房补贴)

2016年11月03日 10:21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加深圳是大人才安居工作力度,着力解决人才住房困难,持续改善人才居住条件,解决人才对住房的后顾之忧,将深圳打造成为更具吸引力和竞争力的“人才高地”,制定如下措施。

一、创新和完善人才住房制度顶层设计

(一)建立统一的人才住房管理体系。人才住房是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建设筹集、面向各类人才供应的政策性住房。市、区政府在编制住房发展规划、住房保障规划及年度建设和供应计划时,应当将人才住房作为专项内容予以重点保障。市、区政府及各企事业单位建设筹集的人才住房,应当统一纳入全市人才住房管理体系。人才住房适用保障性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确立全市统筹与属地负责相结合的责任机制。市人才住房主管部门对全市人才住房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和政策指导。市本级负责市级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在站博士后,以及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中央驻深机构、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人才住房的建设筹集和供应。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人才住房的建设筹集和供应。市前海管理局参照各区政府,负责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住房的建设筹集和供应。

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在人才住房政策的总体框架内,自行建设筹集和供应人才住房。教育、医疗、国资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企事业单位实施人才住房政策的统筹协调。

(三)制定符合发展需要的人才认定标准。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毕业的归国留学人员),或属于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的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及以上),或列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布的紧缺专业人才目录,且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各类人才,可纳入我市人才住房政策适用范围。各区政府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在执行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差异化的人才认定政策。

(四)合理确定人才住房建设标准。市人才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各区政府制定人才住房的建设标准(含户型、面积、装修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和自筹资金建设人才住房的,其建设标准应符合市相关规定,并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制定,报市、区人才住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五)优化人才安居实施方式。人才安居实行以租为主、租售补相结合的原则。符合本市人才住房政策条件的各类人才,通过租赁或购买人才住房或领取人才住房货币补贴等方式,享受人才住房政策。推广建设青年人才驿站、人才公寓,解决短期来深工作人才的住房问题。对个别特殊人才的住房困难,市、区政府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

(六)合理确定人才住房租金标准。市、区政府应当根据项目区域、建设标准等制定人才住房的租金标准,与市场租金保持合理差距,并实行定期动态调整。企事业单位自行建设筹集的人才住房,其租金标准可自行确定,报市、区人才住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探索人才住房租金梯度补贴机制。

(七)建立人才住房分区分类供应制度。市、区人才住房主管部门在制定人才住房分配规则时,应当结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综合考虑人才服务年限、人才层级、社会贡献等因素,确保人才住房分配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实现可持续发展。

各区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建设筹集的人才住房,由其自行实施供应和分配。企事业单位自行建设筹集人才住房的,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制定面向本单位的人才住房供应和分配规则,报市、区人才住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八)建立人才住房封闭流转机制。人才住房原则上不得转变为市场商品房上市交易。需要转让人才住房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由原配售单位或政府回购,或转让给符合购买条件的其他人才。人才住房的承租人或购买人不再符合人才住房政策条件的,由原配租(售)单位或市、区人才住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予以收回,并按规定向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才供应。加快制定人才住房封闭流转的具体办法,探索与服务年限、人才层级、社会贡献挂钩的人才住房产权制度。

(九)建立人才住房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人才住房建设筹集、供应分配、运营管理等信息实时共享。市住房建设、规划国土、人力资源等部门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动态管理,实现人才住房租赁产权登记、人才认定等信息互联互通,防止出现重复享受人才住房以及骗租骗购、违规转租转卖等现象。

二、加大人才住房建设和供应力度

(十)加大人才住房及其用地供应。市、区政府应当做好人才住房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人才住房的有效供应。“十三五”期间,我市新筹集建设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40万套,其中人才住房不少于30万套。人才住房用地执行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政策。市规划国土部门在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时,应当优先落实相应的建设用地指标并确保优先落地。每年新增供应的居住用地中,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面积应当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60%。探索利用征地返还地、非农建设用地合作建设人才住房。人才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尽量提高开发强度,在片区配套能力支撑的前提下,取容积率上限。各区政府应当制定人才住房用地专项整备计划,加大土地整备力度,确保人才住房用地提前1年以上入库储备。

(十一)利用公共设施上盖及周边用地配建人才住房。地铁车辆段、停车场、站点上盖适量增配人才住房。地铁站点500米范围内新出让的招拍挂居住用地,建设人才住房比例应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60%;地铁沿线住宅用地应当优先用于建设人才住房。独立占地、具备条件的公交场站、停车场、变电站以及消防站等市政公用设施上盖,应当配建人才住房。在规划建设教育、医疗等大型公共设施时,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人才公寓或宿舍。

(十二)利用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人才住房。除利用公共设施上盖及周边用地配建人才住房外,招拍挂出让的其他商品住宅项目用地应配建不少于总建筑面积10%的人才住房,在此基础上,探索竞地价与竞人才住房配建量相结合的招拍挂方式,进一步提高人才住房配建比例。已批未建工业用地调整功能改为居住用地的,可由企业按规定开发保障性住房,或按政策收回部分土地优先建设人才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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