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国有企业:
建设产业特色鲜明、功能集成完善、示范效应明显的特色小镇是我市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新常态,推进供给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各区做强做优主导产业,推进产业链(群)的集聚发展。为做好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闽政〔2016〕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厦门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特色小镇内涵
特色小镇区别于建制镇和产业园区,是具有明确产业定位、文化内涵、兼具旅游和社区功能的发展空间平台。既可以依托现有的特色产业集聚载体优化提升,也可以以具有发展潜力的村庄为中心规划建设。具体分为两种类型:
㈠依托现有特色产业集聚载体优化提升的特色小镇(产业型特色小镇)。要求产业特色鲜明,能形成一定集聚效应,一般规划面积在3平方公里左右,其中核心区1平方公里左右。原则上3-5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5亿元(改造提升类9亿元)以上(商品住宅项目和商业综合体除外)。
㈡以具有发展潜力的村庄为中心规划建设的特色小镇(休闲农业型特色小镇)。要求乡村特色鲜明,具备发展特色产业或休闲农业的基础和潜力,交通条件相对比较便利,自然生态条件较好。一般以村庄为单元,以村集体为主体,可适当引入其它经济体合作开发,依托现有村落设施,进一步挖掘盘活村庄“三农”资源,实现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形成观光、民宿、农村电商等产业特色。3-5年内建成不少于3个特色产业项目并投入运营,投运次年每个特色产业项目当年度产值不低于1000万元,3年后每个特色产业项目当年度产值不低于2000万元。
二、总体要求
㈠深化认识。特色小镇是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绿色化融合发展的新形式,是带动农民转岗创业、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的新型发展载体,有利于加快高端要素集聚、产业转型升级和历史文化传承。各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力争通过3-5年的培育,建成一批产业特色鲜明、体制机制灵活、人文气息浓厚、创业创新活力迸发、生态环境优美、多种功能融合的特色小镇。
㈡产业支撑。特色小镇要坚持产业为根、特色为本,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结合自身特质,找准产业定位,选择一个具有特色和比较优势的细分产业作为主攻方向。 休闲农业型特色小镇要围绕“一村一特色”,加强新型农民培训,加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产业、文化、旅游“三位一体”,通过吸引专业人才或者企业,引导、培育特色,努力培育支撑村镇可持续发展的产业。
㈢政府引导。各区、镇政府要明确发展目标,全方位调动村民尤其是村“两委”的积极性,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村镇充满活力、健康发展。重点做好规划引导、基础设施配套、资源要素保障、文化内涵挖掘传承、生态环境保护、投资环境改善等工作。
㈣规划先行。发改、规划部门要按照节约集约发展、精致宜居、“多规融合”的要求,确定主体功能区,统筹谋划全市特色小镇的发展规划和生产、生活、生态等空间布局。区、镇政府和特色小镇的投资建设主体要根据本地实际,合理规划特色小镇具体空间布局;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自然环境、风貌建筑,结合景观提升,打造优美的自然和人文景观。特色小镇要按照3A级及以上景区标准建设,旅游产业类特色小镇分别按4A级及以上景区标准建设。
㈤市场运作。特色小镇建设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模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每个特色小镇要明确投资建设主体,坚持龙头企业带动,鼓励农民参股,推动产业规模化经营;发挥国企投融资和公共服务平台作用,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重视品牌打造,促进品牌增值和农民增收。
㈥乡村治理。要创新村组织治理体制,进一步完善村规民约,实现扁平化快捷管理和服务,营造平安和谐的乡村环境。鼓励小镇内企业、社会组织、从业者和村民等充分参与平台构筑、文化培育和社区建设,培育小镇自治,不设专门机构,不新增人员编制。
三、创建程序
㈠自愿申报。由各区政府按照我市特色小镇建设发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提出本区域内拟创建的市级特色小镇名单,向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城镇化办)报送创建方案,方案中应明确特色小镇的四至范围、产业定位、投资主体、投资规模、建设计划,并附概念性规划。
㈡分批审核。由市城镇化办分批次对特色小镇创建方案进行审核,择优选出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对象,报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予以公布。同时,由市城镇化办向省城镇化办推荐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对各区申报特色小镇不平均分配名额,凡符合特色小镇内涵和质量要求的,纳入特色小镇培育名单,对产业选择处于全市同类产业领先地位的优先考虑。
㈢培育建设。各区政府组织相关建设主体按照创建方案和建设计划有序推进各项建设任务,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按季度向市城镇化办报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情况。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前期辅导、协调指导、日常督查和政策扶持。市城镇化办不定期组织现场会,交流创建经验。
㈣年度考核。市级特色小镇年度建设任务纳入市政府对各区的年度目标考核体系。由市城镇化办牵头制定考核办法,对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目标考核任务的特色小镇,实行退出机制,下一年度起不再享受市级特色小镇扶持政策。
㈤验收命名。市级特色小镇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的,由市城镇化办组织市级相关部门进行评估验收,验收合格的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命名为厦门市特色小镇。
四、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