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杜绝超高超大违法违规建房。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严格控制建筑面积,对申请超高超大建房的依法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加强农村建房现场管理,对超高超大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并严格依法处理,确保超高超大建房现象“零增长”。
(十二)创新乡村规划管理机制。有关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可由县(市、区)规划建设部门依法委托乡镇办理。乡镇政府明确有关领导分管乡村规划建设和农村建房管理工作,选配精干人员负责农村建房管理具体工作。创新农民建房管理机制,积极推行乡镇规划建设所和国土管理所合署办公、联合审批,在乡镇服务大厅设立集中统一受理农村建房规划申请的便民服务窗口,简化农村建房规划报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农村建房规划审批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因工作失职造成违反规划建设的工作人员,要严肃追责。
(十三)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县(市、区)建设部门要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的技能培训工作,引导农村建房施工由施工企业承担或由经过技能培训的农村建筑工匠承建,通过签订统一制定的合同落实施工安全质量责任。政府各类政策性支持项目,应由施工企业承担或由经过技能培训的农村建筑工匠承建。鼓励不同工种农村建筑工匠合伙组建建筑业劳务承包企业,专业从事农村建房和政府各类政策性支持项目施工。
(十四)完善农房竣工规划核实。完善农房竣工规划核实制度,切实维护村庄规划的严肃性。农房建设完成后,乡镇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规划核实,对不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内容要求、特别是超高超大违法违规建房的,依法予以纠正。竣工规划核实结束后,相关文字图像资料等,统一由乡镇归档备查。
(十五)加快建设信息化管理平台。依托农村互联网工程,整合共享现有管理信息系统、档案数据。加大投入,加快建设乡村规划建设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实现对在建农房全过程监管。抓好县乡两级乡村建设档案室标准化建设,建立乡村建设基础数据库和综合服务网站,提高服务水平和管理效率。
(十六)建立违法违规举报制度。县(市、区)规划建设部门和乡镇政府设立并向社会公布农村建房违法行为举报信箱、网站、电话等,明确专门人员受理投诉举报,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开展调查处理。制定举报奖励制度,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行使举报权利,动员农民群众参与农村建房日常监管。对农村建房违法行为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的举报人,予以适当经济奖励;对农村建房违法行为事实清楚的,要依法处理,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不得评为文明星级户。
(十七)落实乡镇主体责任。乡镇政府是农村建房规划管理责任主体,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乡镇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农村建房执法事项属地化管理,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建房规划许可手续办理,超高超大违法违规建房查处,以及农房质量安全监管,定期组织农村建房规划巡查和安全检查,对违反规划和安全生产的建设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查处。
(十八)强化村民自治管理。在村“两委”领导下,积极推动村民理事会参与农村建房自治管理,积极鼓励村民理事会开展农民建房自治管理,积极探索和大力推广通过制定村规民约、与建房户签订协议、采取经济手段等措施,加强建房规划、建设和质量监督等环节的全过程自治管理。
三、组织实施
(十九)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农村建房规划管理作为重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县(市、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村建房规划管理工作,认真做好指导服务,创新机制,推进农村建房规划乡镇属地化管理,强化规划实施监管,建立落实问责制度。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农村建房规划管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乡村规划法规政策,增强农民群众守法意识;广泛宣传建房科普知识和防灾减灾常识,增强农民群众质量安全意识。大力倡导生态文明的理念,反对迷信“风水先生”的陋习;大力倡导“适用、经济、牢固、美观”的理念,反对盲目攀比、贪大求大、浪费资源的建房行为。
(二十一)加强依法行政。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农村建房管理。认真开展以县为单位的农村超高超大违法违规建房专项治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依法查处违反规划的行为。对新增超高超大违法违规建设的,要坚决依法制止和拆除。
(二十二)严格督查考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建房规划管理考评办法,对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监管,农村超高超大违法违规建房治理工作等,开展督导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省政府2017年底将对农村超高超大违法违规建房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专项督查,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问责政府领导。
(二十三)严肃责任追究。市、县(区)政府要制定履行农村建房规划管理职责不到位的责任追究办法,对超高超大违法违规建房治理不力,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越权审批、违规收费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工作人员,要严肃追责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