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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国有建设用地 (住宅) 使用权网上挂牌交易限价竞买暂行办法(2)

2016年11月02日 09:19 来源:郑州市政府网

第三章 网挂熔断后转网上一次竞价规则

第二十三条 住宅用地出让前,出让人应发布公告说明以下事项。

(一)熔断点后,该宗土地出让过程即转入网上一次竞综合房价或网上一次竞地价环节。

(二)郑东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采取 “地价达到熔断地价后以网上一次竞综合房价”的方式确定土地竞得人;市内五区、高新区范围内采取 “地价达到熔断地价后以网上一次竞地价”方式确定土地竞得人。

(三)进入网上一次竞综合房价或网上一次竞地价环节的竞买人报价须符合本宗地 《挂牌须知》规定的增价幅度和有关要求,否则视为无效报价。无效报价不纳入竞地价算术平均值计算。

第二十四条 住宅用地出让网挂熔断后转网上一次竞价规则及竞得人的确定方式。

(一)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若无竞买人触发熔断地价,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土地竞得人。

郑东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土地竞得人须同时执行该宗地综合房价最高限价规定。

(二)在网上自由报价期内或限时竞价期内若有竞买人报价触发熔断地价,网挂系统自动关闭所有竞买人出价功能并经竞买人确认后转入网上一次竞综合房价或网上一次竞地价环节。进入网上一次竞综合房价或网上一次竞地价环节后,所有竞买人只能进行一次网上报价,报价需在5分钟内完成。

(三)郑东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进入网上一次竞综合房价环节的土地竞买人报价不得高于综合房价最高限价,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市内五区及高新区范围内进入网上一次竞地价环节的土地竞买人竞地价报价范围必须高于熔断地价并低于起始价200%,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无效报价不参与平均值计算)。

(四)若无竞买人确认进入网上一次竞综合房价或网上一次竞地价环节的,则触发熔断地价的报价人确定为土地竞得人,熔断地价即为该宗地成交价。若有竞买人确认进入网上一次竞综合房价或网上一次竞地价环节,但此环节均未报价的,触发熔断地价的竞买人确定为土地竞得人,熔断地价即为该宗地成交价。

(五)进入网上一次竞综合房价环节后,郑东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有1个竞买人网上报综合房价的,该报价人确定为土地竞得人,熔断地价即为该宗地成交价。

进入网上一次竞地价环节后,市内五区及高新区范围内有1个竞买人网上报价的,该报价人确定为土地竞得人,所报地价即为该宗地成交价。

(六)进入网上一次竞综合房价或网上一次竞地价环节后,若有2个竞买人网上报价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郑东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进入网上一次竞综合房价环节后的土地竞买人所报综合房价最低者确定为土地竞得人,熔断地价即为该宗地成交价。若2个竞买人所报综合房价相同,以网挂系统记载时间为准,先报价的竞买人确定为土地竞得人,熔断地价即为该宗地成交价。

市内五区及高新区范围内进入网上一次竞地价环节后的土地竞买人一次报地价,价高者确定为土地竞得人,其所报地价即为该宗地成交价。若2个竞买人所报地价相同,以网挂系统记载时间为准,先报价的竞买人确定为土地竞得人,其所报地价即为该宗地成交价。(七)进入网上一次竞综合房价或网上一次竞地价环节后,若有3个以上 (含3个)竞买人网上报价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郑东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进入网上一次竞综合房价环节后的土地竞买人所报综合房价最低者确定为土地竞得人,熔断地价即为该宗地成交价;若2个或2个以上竞买人所报综合房价相同,以网挂系统记载时间为准,先报价的竞买人确定为土地竞得人,熔断地价即为该宗地成交价。

市内五区及高新区范围内进入网上一次竞地价环节后的土地竞买,由网挂系统自动计算所有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竞买人所报地价与平均值差额绝对值最小的为土地竞得人,其所报地价即为该宗地成交价。竞买人所报地价不同但与平均值差额绝对值相同时,报价高者为该宗地竞得人,其所报地价即为该宗地成交价。竞买人所报地价相同且与平均值差额绝对值也相同时,以网挂系统记载时间为准,先报价的竞买人确定为该宗地竞得人,其所报地价即为该宗地成交价。

第二十五条 郑东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土地竞得人网上竞得房价的确定。

(一)网上无竞买人报综合房价的,竞得房价执行该宗地综合房价最高限价;

(二)网上只有1个竞买人报综合房价的,其所报综合房价为竞得房价;

(三)网上有多个竞买人报综合房价的,所报最低的综合房价为竞得房价;

(四)网上有多个竞买人所报综合房价相同的,以网挂系统记载时间为准,先报价的竞买人所报综合房价为竞得房价。

第二十六条 网挂系统确认土地竞得人后,竞得人应打印

《网上竞得证明》,并持 《网上竞得证明》等相关资料于2个工作日内提交出让人进行后置审核。出让人按 《挂牌须知》的约定要求审核相关资料,通过审核的签订 《成交确认书》。未通过审核的由出让人宣布竞得结果无效,该竞买人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违约责任,该地块重新组织出让。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竞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违约。

(一)熔断人必须参加现场竞价而不参加现场竞价的;

(二)郑东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熔断人现场必须报综合房价且报价符合报价规则而现场不报综合房价、或者现场报价不符合报价规则的;

(三)竞得人逾期未按 《挂牌须知》的约定持竞得证明等相关资料报出让人进行后置审核,或者所提供资料不符合要求未通过审核,从而造成宗地竞买无效后果的。

第二十八条 竞买人违约的,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由出让人将其纳入黑名单,即日起不得参加郑州市市域内土地公开出让交易活动;

三、地块另行组织出让的价格低于本次挂牌成交价的,本次违约人须按实际差额支付赔偿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用地是指城乡规划确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中的居住用地及兼容居住用地的其它用地。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内五区及郑东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郑州高新区 (均含托管区域)管辖范围内的住宅用地出让。上述区域内除住宅用地外的其他经营性用地出让,仍按以往的网挂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出让人是指郑州市国土资源局。本办法由出让人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出让人承办或委托有资质的交易机构承办。

第三十二条 参与现场竞价的竞买人如有恶意串通、串标、围标行为,影响土地出让招拍挂活动,给国家或其他竞买人造成损失的,一经发现,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办:市国土资源局

督办:市政府办公厅二处

抄送:市委各部门,郑州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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