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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难点在哪?如何改善?(1)

2016年10月27日 17:45 来源:互联网

二是证据收集难度大。土地权属争议大多是历史遗留、久拖未决的“疑难杂症”,书面证明材料少,导致证据收集难度大。特别是原始资料不完整甚至缺失,即使有证据保存下来,也由于当时条件限制,难以求证其真实性。调解时很大程度依赖当事人和相关知情人的证人证言,但土地权属争议往往涉及利益较大,当事人常常会把调处人员视为对立面甚至伪造证据,从而增加了调查取证和处理工作的难度。

三是调解成功比例相对较低。由于土地关系利益重大,大部分纠纷历时多年又缺乏有效证据,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解难度较大,调解时耗时久。同时,调解也意味着争议双方都要做出一定的妥协和让步,鉴于争议的土地价值大,妥协和让步就意味着经济利益的放弃,争议双方往往都会尽量坚守期望底线,使调解成功比例相对较低。

缺乏专门的土地争议调处机构。土地权属争议的特点是专业性强、情况复杂、涉及各个时期的土地政策,需要调解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临场控制能力。目前乡镇、村基本没有专业的土地纠纷调解工作小组,没有专门的调解人员,财政也没有对上述工作安排专门的工作经费。虽然部分省市建立过政府主导,国土、林业、农业、公安等部门联合组建的综合性土地纠纷调解组织,但大部分都是临时性组织。当前土地纠纷调解和处理工作实际上仍是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为主,乡镇、村配合为辅的格局。工作量大,遇到不服处理决定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国土部门还要代表政府出庭应诉,必要时还要聘请专业律师处理涉诉案件,增加了行政成本。

加强和完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机制的几点建议

鉴于土地权属争议的特点,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生产和生活、依法依规的原则,在现有土地权属争议调查调处机制的基础上,加强和完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机制,推动地方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解决各类土地权属争议,把问题和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早期阶段。

创新土地争议调处机制。建立市、区县、乡镇三级权属争议调处平台和条块结合、部门联动的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区县、乡镇政府的主体作用,分级负责。区县间的权属争议,由市级协调解决。区县内重大、疑难权属争议,由区县政府协调解决。乡镇内的权属争议,由乡镇政府协调处理。建立市级、区县、乡镇三级监测网络,加强前期预防和排查,发现争议苗头及时介入处理,力争把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矛盾激化和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建立政府主导,国土、林业、农业、公安等部门联动的综合性土地纠纷调解的常态化机制。同时在土地调查和确权登记等专项工作中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纠纷调处处理方案,有效化解历史遗留问题,保证各项土地调查和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实施。

细化和完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相关规章制度。结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土地权属争议的难点和特点,进一步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和工作成果,建立争议统计和分析及档案管理制度,动态掌握争议的变化趋势,进一步明确操作层面的问题,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打下了坚实的政策基础。

加强培训,建立权属争议调处工作人才培养机制。建立乡镇、村专业纠纷调解组织,培养乡村纠纷调解员。加大业务培训工作力度,定期举办业务培训班,讲解分析案例,交流案件受理和查处经验等,为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做好人力资源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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