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规范更新区域内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香洲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横琴新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和保税区)城中旧村更新项目的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工作。
本办法所称房屋面积认定,是指由相关部门对权益人在更新区域内的现有房屋依法进行测绘、核实和确认,认定应补偿的建筑面积。
房屋面积认定不适用于房屋确权、办理产权登记书证等其他用途。
第三条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结合城中旧村更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第四条已表决同意启动城中旧村更新的,对于积极配合更新相关工作的权益人,方可按照本办法进行房屋认定和补偿。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牵头开展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属地城市更新、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管执法、农渔、侨务等主管部门及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各自职能履行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房屋权属人、不动产权信息、现状测绘数据等各项基础资料的统计、收集、初步核实及汇总等工作,牵头负责会同各部门核实确认被征地农民、世居居民、非征地农民、蚝民、渔民、侨民身份。
属地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城中旧村更新各项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性质、被征地农民花名册核实等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房屋报建情况核实等工作。
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负责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情况核实等工作。
海洋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实确认蚝民、渔民身份。
侨务主管部门负责核实确认侨民身份。
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权证信息核实等工作。
第六条城中旧村的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积极配合本村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工作。
第二章房屋认定
第七条更新区域内房屋按现有房屋层数和建筑面积,结合权益人的身份,以户为单位进行认定。
第八条权益人在城中旧村更新区域内已建成的房屋,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房屋面积认定:
(一)被征地农民按每户不超出5层且建筑面积不超出400平方米的部分。被征地农民已享受福利住房政策的,参照执行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待遇标准。
(二)世居居民、非征地农民、渔民、蚝民、侨民按每户建筑面积不超出240平方米的部分。
(三)其他产权人,以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
已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可直接依据产权登记证明认定,该面积按类别计入本条前款(一)、(二)项面积认定标准内。如产权登记面积超过上述标准的,仍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政府统征前已建成且至今尚未灭失、主体结构未改变、未完成产权登记的房屋,由相关部门依程序利用历史地形图等相关资料,结合现状情况共同认定房屋面积。
第九条被征地农民因历史原因未在旧村场范围内取得宅基地,在旧村场紧邻国有土地上已建成的房屋,不超出5层且建筑面积不超出400平方米的部分可予以认定,但不得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分户认定及面积补差。
第十条被征地农民的房屋基底面积超出规定标准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同意意见后,可进行面积认定。
第十一条被征地农民户已建成5层以下但建筑面积超出400平方米房屋,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分户进行面积认定:
(一)父母身份是被征地农民,与其同户的子女身份是被征地农民。
(二)同户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三)全户同意进行城中旧村更新并共同提出分户申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第十二条被征地农民户成员在分户后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应身份待遇标准进行房屋面积认定。
第十三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对被征地农民已建成房屋建筑面积分户进行认定:
(一)一户自建多处房屋,可将该户分户前所有房屋中不超出5层的建筑面积,作为整体予以分户处理。
(二)一宅多户,可将该栋建筑中不超出5层的建筑面积,按户区分处理。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均为被征地农民,婚姻存续期内或在2015年3月29日后离婚的,只视为一户进行房屋面积认定。
第十五条被征地农民户成员在签字确认《房屋面积认定表》后死亡,其同户其他成员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仍按该表数据进行面积认定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