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2016年底前要建立娄底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现就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整合管理职能、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协议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要求,理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体制,优化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提升经办管理能力,提升服务效能,在2016年年底前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促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更加完善、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更加规范、服务更加高效。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整合纳入全民医疗保险体系发展和深化医改全局中,统筹安排,合理规划,突出“三医”(医疗、医保、医药)联动,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医疗保障项目的政策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二)立足基本、保障公平。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充分考虑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异,保障城乡居民平等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三)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按照先整合职责、机构、人员、基金,后整合制度政策和信息系统及提升管理的步骤,市、县两级同步开展整合工作,加强工作衔接,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并轨期间的有关问题,实现管理职能有效衔接、基金安全移交、人员平稳交接,确保整合工作期间工作不断、队伍不乱、政策不变、待遇不减,确保居民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和制度平稳运行。
(四)强化监督,规范运行。坚持管办分开,严格基金管理,加强基金使用的审计监督,落实工作责任,完善管理运行机制,深入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提升医疗保险资金使用效率和经办管理服务效能。
三、整合的主要内容
(一)整合职能、机构和人员
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牵头,卫计、人社、财政部门配合,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在2016年9月底前,将市直、县市区和乡镇新农合的行政和经办管理职能、机构、编制、人员划入同级人社部门,实行市、县市区和乡镇三级同步移交。具体包括:
1.整合行政管理职能。将市、县市区卫计委负责新农合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和人员编制一并划转至同级人社部门,人社部门要明确相应的内设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承担管辖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完善和管理职能。
2.整合经办服务管理职能。将县市区卫计部门负责新农合经办管理职责的机构成建制移交至同级人社部门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新农合经办机构的基础上,整合成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归口县市区人社部门管理,承担管辖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业务管理、指导和经办服务。有条件的县市区在妥善安排好相关干部的前提下,也可整合为统一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乡镇(街道)可在规定的限额内设置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站,也可与其它站所综合设置,负责本乡镇(街道)居民参保缴费和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