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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室大棚国家有哪些补贴?(2)

2016年10月21日 10:20 来源:漳平市农业局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符合正式发布的省定条件的各类新建温室大棚的补贴

第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集中建造各类温室大棚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科研单位、联户农户等实施主体。

第六条 专项资金补贴范围为智能温室、智能温控大棚一、智能温控大棚二、温室大棚一、温室大棚二、温室大棚三等六类符合省定补贴建设标准的温室大棚,经专家评审认定达到相应省定标准的多样化棚型温室大棚。

(一)智能温室补贴建设标准:高度不低于4.8m,肩高不低于4m。玻璃温室主立柱不少于120×60×3mm;阳光板温室主立柱不少于50×100×2.5mm。主立柱柱距不大于4m。桁架不少于60×40×2mm或50×50×2mm。纵梁、横梁方管不少于50×50×2mm。水槽黑板加工成型再热浸镀锌或热浸镀锌板冷弯成型,壁厚不少于2.5mm,水槽可代替肩管纵梁。主要材料采用热浸镀锌管,并经防老化、耐腐蚀处理,现场组装不经焊接工艺。覆盖材料为玻璃或聚碳酸酯板(阳光板),其中屋顶为钢化玻璃或高质量阳光板。配套电动遮阳、自动控温、通风、增湿、自动水肥、电气控制等系统。

(二)智能温控大棚一补贴建设标准:棚体高度不低于4.6m,肩高不低于3m。主立柱方管不少于80×60×2mm或50×100×2mm,柱距不大于4m。拱管圆管不少于32×1.5mm,纵梁、横梁方管不少于50×50×2mm或60×40×2mm。水槽壁厚不少于1.5mm,水槽可代替肩管。主要材料采用热浸镀锌管,现场组装采用螺栓紧固。配套湿帘风机或其他调温系统、电动遮阳系统、自动水肥一体化设施。

(三)智能温控大棚二补贴建设标准分两类型:

1.类型一:肩高不低于3.5 m,顶高不低于5 m。立柱圆管不少于114×2.5mm热浸镀锌钢管或外径不少于90×90mm方型水泥柱,柱距不大于6 m。三角屋架上弦梁不少于40 ×40×3mm角钢,下弦梁不少于50 × 50×4mm角钢。檩条不少于100×1.2mm。屋面采用覆盖隔热屋面板或保温膜加遮阳网。配套(以下三选一):四周采用一膜一网覆盖,湿帘或其他降温系统;保温阻燃隔热板,配置制冷机组;墙体阻燃泡沫板,屋顶配置风球。以上组装配件中的焊接件全部采用先焊接并经防腐处理,现场组装采用螺栓紧固。

2.类型二:肩高不低于3 m,顶高不低于4 m。四周墙裙采用砖体(混凝土)圈梁厚不少于150 mm,高不少于400 mm(含地下100 mm);或拱管底部采用水泥浇筑,外径不小于200 ×200mm。拱杆圆管不少于32×1.5mm热浸镀锌钢管。纵拉杆圆管不少于25×1.4mm热浸镀锌钢管。配套顶部和四周采用一膜两网或两膜两网或两膜一被,卷帘装置,湿帘降温或制冷机组等其他降温系统。以上组装配件中的焊接件全部采用先焊接并经防腐处理,现场组装采用螺栓紧固。

(四)温室大棚一补贴建设标准分两类型:

1.类型一:棚体高度不低于3.5m,肩高不低于2m。立柱方管不少于60×40×2mm或50×50×2mm;圆管不少于60×2mm,柱距不大于3m。肩管方管不少于40×40×1.8mm;圆管不少于47×1.8mm。拱管圆管不少于32×1.5mm;其中棚宽跨度6 m的不少于25×1.5mm。

2.类型二:棚体高度不低于3.5m,肩高不低于2m。水泥立柱外径不少于110×110mm,柱距不大于3m。肩管方管不少于40×40×1.8mm;圆管不少于47×1.8mm。拱管圆管不少于32×1.2mm或不少于25×1.4mm。

两类型主要材料均采用热浸镀锌管。组装配件中的焊接件先焊接并经防腐处理。现场组装采用螺栓或M5自攻螺栓紧固。水槽可代替肩管。配套水肥一体化设施。

(五)温室大棚二补贴建设标准:棚体高度不低于3.5m,肩高不低于2m。立柱方管不少于40×40×2mm,圆管不少于47×2mm,其中棚宽跨度6 m的圆管不少于42×2mm;水泥立柱外径不少于100×100mm。柱距不大于3m。肩管方管不少于40×40×1.5mm,圆管不少于40×1.5mm。拱管圆管不少于25×1.2mm,其中棚宽跨度6 m的不少于22×1.2mm。主要材料均采用热浸镀锌管。组装配件中的焊接件先经焊接并经防腐处理。现场组装采用螺栓或M5自攻螺栓紧固。水槽可代替肩管。配套水肥一体化设施。

(六)温室大棚三补贴建设标准分两类型:

1.类型一:棚体高度不低于3m,肩高不低于2m。立柱圆管不少于47×1.8mm;水泥立柱外径不少于90×90mm。立柱间距不大于3m。纵梁圆管不少于40×1.8mm。拱管圆管不少于20×1.2mm。主体骨架与地面接触的材料采用热浸镀锌管。直接焊接的焊点必须满焊且做防锈处理。现场组装采用螺栓或M5自攻螺栓紧固。水槽可代替肩管。配套喷灌或滴灌或其它节水灌溉方式。

2.类型二:棚体高度不低于2.5m,棚宽一般6-9m。棚宽7m以下的拱管不少于25×1.2mm;棚宽大于7m的拱管不少于32×1.2mm。顶纵向拉杆不少于20×1.2mm。拱管间距不大于1.2m。棚头棚尾两侧各一根不少于25×1.2mm斜拉撑。材料采用热浸镀锌管。配套喷灌或滴灌或其它节水灌溉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列支下列费用:

(一)不得用于项目实施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劳务费等工资性支出和福利性支出;

(二)不得用于与农业生产设施无关的固定资产购置支出;

(三)不得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四)不得用于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等;

(五)不得用于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各类温室大棚的起补面积为智能温室2亩、智能温控大棚一10亩、智能温控大棚二10亩、温室大棚一20亩、温室大棚二20亩、温室大棚三20亩。多棚型申报的合计起补面积以其中起补要求高的为准。因灾倒塌原地重建不受起补面积限制。

第九条 各类温室大棚的省级补贴标准为智能温室每亩10万元、智能温控大棚一每亩5万元、智能温控大棚二每亩2万元、温室大棚一每亩1万元、温室大棚二每亩0.75万元、温室大棚三每亩0.5万元。

第十条 县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上报年度建设项目及资金需求,经设区市农业、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于预算执行前一年的10月底前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地申报需求、工作开展情况,在预算执行前一年的11月底前将专项资金提前预拨到有关市县。确实无法提前预拨的,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60日内预拨。

第十二条 县级农业部门受理实施主体的申请,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做好核实和立项工作,并报设区市农业、财政部门。设区市农业、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备案。实施主体已建符合条件温室大棚也可直接申请验收,县级农业部门组织财政等有关部门验收。

第十三条 已批复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的,或结余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实施主体向县级农业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核实,作为验收与调剂拨付依据,同时上报省市农业、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实施主体建成后,应向县级农业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县级农业部门组织财政等有关部门参加的验收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验收中遇到的建造类型与省定补贴建设标准不同,综合棚型安全性、先进性、适用性和单位造价,由县级验收组认定,无法判定的可由县级农业部门向省农业厅提出书面请示,省农业厅组织省级专家评审并书面函复,作为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的依据。各地不得擅自增加验收办法规定以外的条件、要求,不得转嫁、增加实施主体的负担。

第十五条 县级农业部门将验收合格的补贴项目具体情况,在项目所在地村委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门提供的验收报告和公示结果,于15个工作日内直接拨付实施主体。

第十六条 各地农业、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实施主体建设进度,加快验收与拨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级农业、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对当年省级预拨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结算,省农业厅、财政厅将于12月初对当年省级预拨资金进行回收、调剂结余资金。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农业部门应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应当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农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间,省农业厅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省财政厅对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设施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农〔2013〕115号)、《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补贴建设标准(修订)的通知》(闽农种植〔2014〕2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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