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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最新关于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全文)二

2016年10月08日 13:53 来源:北海市人民政府

(2)升学前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校学生,入伍前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属义务兵、士官(三级以下)序列的现役军人;

(3)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服役或升学把户口迁出原籍地,退役或毕业后不在国家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且将户口迁回原籍地的;

(4)服刑人员在服刑前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5)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养子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有法定收养证的且征地前户口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6)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未迁出的已婚人员,在搬迁范围内有房屋且长期居住,在其配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未享受过宅基地安置的;

(7)持有合法土地、房屋权属证件,户口不在被征地搬迁范围内的被征地搬迁人员;

(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征地搬迁人员可享受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1)已婚尚未有子女的家庭(未有孩子但配偶一方户口未迁入的已婚夫妇除外);

(2)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该子女已结婚的除外)。

安置人口计算从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为准(含领取结婚证及独生子女证时间),在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前死亡的人员不给予安置回建宅基地。

(二)规范安置人员程序。

1.市辖区政府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调查并对安置人员进行初步界定确认。

2.安置人员初步界定确认后,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应将安置人员情况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公示,公示期7天。

3.公示期间安置户或相关人员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应在异议提出后组织镇(办事处)、村(居)委会进行核查、更正。

4.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更正的,由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确认并报市辖区政府审批。

(三)明确搬迁安置方式及标准。

1.搬迁安置分为货币补偿和安排回建地两种安置方式。采取安排回建地方式安置的,统一按市辖区政府审定的安置人员申请安排回建宅基地,面积以人均20平方米计算,每户回建宅基地最高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具体标准为:

(1)属1人户的,原则上与近亲属合并安置;如属孤寡老人、五保户的,由市辖区政府负责安置;

(2)属2人户的,每户48平方米;

(3)属3人户的,每户60平方米;

(4)属4人户,每户80平方米;

(5)属5人以上户(包括5人户),每户100平方米。

符合上述回建宅基地安置条件的被搬迁户,只限属2人户的,经申请获批准后可按回建宅基地成本价购买12平方米回建宅基地。

2.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除对其应补偿房屋评估补偿外,对应的宅基地根据区位现状条件参照国有出让地评估价总额的60%给予补偿。

3.对于持有合法土地、房屋权属证件,户口不在被征地搬迁范围内的被搬迁户,可以凭权属证件申请安排回建宅基地。回建宅基地按照权属登记宗地为单位计算回建用地面积,具体标准如下:

(1)证件占地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下的,可申请安排60平方米的宅基地,申请并获批准安排回建宅基地面积大于证件面积部分,须按回建宅基地成本价缴纳有关费用;

(2)证件占地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含80平方米),100平方米以下,可申请安排不超过80平方米的宅基地;

(3)证件占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上,可申请安排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宅基地。

证件占地面积大于回建宅基地面积部分,根据区位现状条件参照国有出让地评估价总额的60%给予补偿。

4.被搬迁户家庭常住人口中已结婚登记的可申请分户安排回建宅基地,未结婚登记但分立户口簿的与家庭父母视为一户安排回建宅基地,若父母双亡的,可与其他亲属合并安排。

5.在本市已享受过征地搬迁安置及房改安置的不得再安置回建宅基地。

6.在集体土地上持有合法土地、房屋权属证件的,已故无人居住的房屋,原则不安排回建地,房屋按评估给予补偿,并参照国有出让地评估价总额的60%对其宅基地给予补偿,补偿款由相关合法继承人享受。

7.被搬迁户自主解决过渡住房的,由项目业主单位给予被搬迁户一次性发放临时过渡费和搬家补助费(含搬家运输费、人工费等)。临时过渡安置费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时间以被搬迁户搬离原有住房之日起计算,不足12个月按12个月计算,超过12个月按实际时间计算,搬家补助费标准为每户1500元。

(四)建立困难户安置保障机制。

在补偿安置过程中,对人均房屋及其附属构(建)筑物的补偿费较低且按时签订搬迁协议的被搬迁户实行安置困难保障机制(只限于一户一宅人员,一户多宅人员除外)。原则上市辖区政府结合实际按人均5万元(含5万元)以下合理确定最低保障标准(即保底价),对不足保障标准的,由搬迁户提出申请,经市辖区政府批准,可补足不足部分。最低保障标准由市辖区政府确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七、加强征地搬迁资金管理

(一)预算管理。

市辖区所有建设项目都要编制征地搬迁成本预算。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具体负责编制预算工作。

1.预算编制内容及其依据。征地搬迁成本预算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征地报批费用、征地搬迁补偿费用(含征地补偿费、房屋搬迁补偿费、回建地及配套费、坟墓迁移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苗木移植费和奖励费等)、困难安置保障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助金、服务性收费(含勘测定界费、权属调查费、征地报批业主单位自行上缴的征地劳务费、评估费、测绘费和航拍费等)及征地搬迁工作经费等方面。预算编制的依据有:(1)项目征地预公告;(2)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3)范围补偿现状图(含相关摄影资料、影像图等资料);(4)评估机构的初评结果;(5)服务性收费有关文件。

2.预算管理内容。具体内容包括:(1)预算审批。建设项目发布征地预公告后,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在调查确认或项目评估初步结束时按规定编制项目用地征地搬迁费用预算方案报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市财政局审核,然后上报市政府审批。(2)预算执行。预算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各辖区政府按有关程序发放补偿费,并且严格执行预算。在实际工作中,确实需要增加项目征地搬迁预算的,要按程序审批,增加幅度在10%以内的(总额100万元以下的),由市辖区政府报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与市财政局审定;增加幅度10%以上的(总额100万元以上),由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与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项目预算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如果该项目客观原因超过2年未能开展征地搬迁工作的,根据实际需要可重新编制预算。(3)费用结算。项目征地搬迁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由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整理有关资料并规定汇总,上报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市财政局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后对征地搬迁资金进行结算。结算工作完成后,按档案管理的规定对每个项目进行归档管理。

(二)征地搬迁资金的拨付。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将资金拨付方式由原预借款调整为预拨款。项目征地搬迁成本预算经市政府批复后,市财政按成本预算金额的50%(不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助资金)进行预拨,后续资金按征地搬迁进度核拨。征地搬迁协议在项目成本结算再提供。

(三)加强征地搬迁资金蓄水池管理。

根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大项目征地拆迁资金蓄水池的通知》(北政办〔2010〕92号)规定,市辖区要设立年度“四定”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征搬迁资金池,额度统一为1000万元。管理要求:1.由市辖区征地部门向所在市辖区政府提出申请,市辖区政府按使用条件审批并预借资金。2.征地拆迁资金蓄水池由市辖区财政局设立专门账户管理,专账核算。3.项目征地拆迁资金到位后,市辖区政府要督促市辖区征地办及时归还原预借资金。因资金归还不及时,导致征地拆迁资金蓄水池不能正常周转的,由市辖区政府负责补充资金缺口,市财政不追加。4.每月终了后三个工作日内,市辖区政府向市财政报送本月征地拆迁资金蓄水池使用情况及累计使用情况,特殊使用情况及时报告。

(四)保障工作经费。

1.工作经费标准及分配比例。工作经费分为征地工作经费和房屋搬迁经费两种。将原征地劳务费(上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部分除外)、工作经费和土地清场费等合并为征地工作经费,统一按每亩4500元计取。对已完善征地补偿协议且完成土地“两费”补偿,存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未补偿等遗留问题的项目(含收回已征补国有土地清场),按每亩2000元计取工作经费。涉及房屋搬迁的,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20元安排房屋搬迁经费。

征地工作经费按以下比例分配:土地储备项目征地搬迁工作经费分别按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97%(含迁坟工作经费)、市土地储备中心1%、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1%、市辖区国土分局1%的比例进行分配。非土地储备项目征地搬迁工作经费分别按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98%(含迁坟工作经费)、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1%、市辖区国土分局1%的比例进行分配。房屋搬迁经费主要由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安排使用。

2.工作经费使用范围。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办公费、车辆使用费、误餐费、误工费、会议费、差旅费、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除外)补助费、奖励金、聘用人员支出费、清场费(含房屋及建构筑物拆除、清理和运输等费用)等费用。各市辖区政府和相关责任单位要加强征地搬迁工作经费管理,严格按使用范围支出,做到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专项审计和监督管理。

3.工作经费的拨付。为确保勘测定界、征地(房屋)调查、测绘、评估、征地报批和费用预算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顺利推进,征地搬迁工作经费实行分期拨付。在项目征地预公告发布后,市财政局和土地储备中心根据项目的性质,先从相关业主单位预缴的征地款(或银行融资款)中将约40%的征地搬迁工作经费拨给市辖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项目征地搬迁费用预算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再将剩余的全部工作经费拨给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资金到账后,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要及时按规定比例足额将工作经费拨给各相关责任单位;同时市辖区政府要根据项目迁坟数量及工作难易程度对迁坟工作经费作出统筹安排,及时拨给参与迁坟的民政部门,确保迁坟工作有序推进。房屋搬迁经费由市财政局或土地储备中心在项目征地搬迁预算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一次性拨到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

本规定自2016年2月29日起施行,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负责解释。原《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北海市辖区征地拆迁附着物补偿标准标准的批复》(北政土字﹝2008﹞68号)同时废止,之前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建设项目依法收回国有农、林、渔场等国有土地的,青苗、地上附着物(含附属设施)补偿标准及房屋搬迁安置参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原征地搬迁成本费用预算已经市政府批准或已实施补偿安置工作但未完成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直至完成补偿安置工作。合浦县、涠洲管委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或另行制订方案报政府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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