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农副资源基料化。以秸秆、农产品加工剩余物等农副资源为主要原料,合理搭配牛粪、麦麸、豆饼等氮源,生产为微生物生长提供一定营养的有机固体物料,用于生产食用菌等。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基质原料制备车间、基质生产和储存车间、菌棚等,以及原料粉碎、菌种制备、灭菌、接种等机械设备等。
4.农副资源燃料化。以农副资源为原料,生产颗粒、块状、棒状等成型燃料,或者转化为清洁可燃气体,为生产生活提供优质能源。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原料堆场、燃料生产加工车间、燃气输送管道系统等设施,粉碎、成型机械和储气、除尘、计量、专用炉具等设备。
(三)标准化清洁化生产
重点建设农业标准化生产、农田保育、稻渔生态种养、农药化肥氮磷控源治理等设施,实现农业生产的标准化与清洁化。
1.标准化生产设施。围绕节水、节肥、节药,提高使用效率,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条件,推广水肥一体化、病虫害统防统治等技术,推进标准化生产,提高质量安全水平。主要内容包括温室大棚、处理车间、储藏库等建设,开展排灌渠系、田间道路、土地平整等田间工程,改造提升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辅助设施,配备高效施肥节水设施与病虫害生态防治设施等。
2.农田保育设施。根据作物种类和肥料用量,建设田间有机肥储存池,将沼渣沼液、堆沤肥料等有机肥源进行分区储存,方便施用,解决有机肥施用季节性问题。建设田间化学投入品废弃物收集池,定点收集废旧地膜、农药和肥料包装物等,定期回收和资源化利用,解决废弃物污染问题。推广土壤深耕、覆盖免耕、有机无机肥料配合应用等技术,改善土壤环境,丰富土壤生物多样性,提升土壤微生态功能。
3.稻渔生态种养设施。在水网稻田、冬闲田资源丰富的优势区域,开展稻-鱼、稻-蟹、稻-鳖、稻-虾、稻-鳅等稻渔生态种养基地建设。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灌排渠系、沟坑工程、稻田整治、“三防”(防逃、防虫、防害)设施等田间工程,水产品育肥、暂养、越冬等配套池塘或温室车间、检测室、加工车间及库房等土建工程,及用于产品质量检测、捕捞、加工、用水用电等方面的仪器设备。
4.农药化肥氮磷控源治理设施。因地制宜开展沟渠整理,规范沟渠结构,清挖淤泥,加固边坡,合理配置水生植物群落,配置格栅和透水坝。实施坡耕地氮磷拦截再利用,建设坡耕地生物拦截带和径流集蓄再利用设施,降低农田排水的氮磷等污染物含量。
三、扶持区域、申报对象与条件
(一)扶持区域
项目所在区域必须是农业综合开发县,并且农业发展思路清晰、主导产业突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育良好、循环模式相对成熟。基本条件如下:
1.县(市)级人民政府对生态循环农业发展高度重视,已制定生态循环农业发展规划或畜禽粪便、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稻渔生态种养等相关规划;
2.县(市)级人民政府建立了推进生态循环农业发展的组织协调机制,开展过生态循环农业管理制度创新与探索;
3.对农牧渔业大县,以及列入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国家农业综合改革试验区、国家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的县市及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种养循环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的县市给予优先扶持,适当向中西部生态保护与建设重点地区倾斜。
(二)申报对象与条件
分为两类:
1.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组织
(1)申报方式:申报对象可单独申报项目或联合申报项目。
(2)申报条件:申报对象须在工商部门注册1年以上、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通过信用中国网、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查询,没有不良诚信记录或被列入监管黑名单;具有专门从事生态环境保护的专业人员和较强的技术力量;须委托专业机构作为技术依托单位,协助开展项目区域生态环境监测和实施综合养分管理计划等;项目区域为特定行政区域(至少为1个乡镇),边界清晰,相对集中连片;对于不能完成整乡镇推进的项目,要求项目覆盖农田面积不低于1万亩,畜禽饲养规模不低于1.5万头猪当量。
2.县乡人民政府
(1)申报方式:县乡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项目申报方案,明确实施范围、循环模式、建设主体、建设内容、运营机制、资金测算、资金来源等。
(2)申报条件及有关要求:申报项目的县乡政府须委托专业机构作为技术依托单位,协助开展项目区域生态环境监测和实施综合养分管理计划等;项目区域为特定行政区域(至少为1个乡镇),边界清晰,相对集中连片;对于不能完成整乡镇推进的项目,要求项目覆盖农田面积不低于1万亩,畜禽饲养规模不低于1.5万头猪当量。县乡政府自身未被列入监管黑名单。
县乡政府只负责项目申报及项目实施的组织和协调,不能直接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
(三)投入规模
单个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入控制在1000万元左右(地方财政资金投入比例高的省份可适当降低中央财政资金投入规模,全部财政资金投入控制在1500万元左右)。地方财政投入比例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原则上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政策执行。
条件基本具备的省份,每年安排项目不超过3个;条件较好的省份可适当增加项目个数,但最多不超过6个。
项目建设期为1年。
六、管理要求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将项目审批权限全部下放省级部门。
1.省级农业部门根据中央财政资金控制规模以及其他农业综合开发相关政策要求,牵头组织项目申报、项目评审工作,严格把好项目申报和立项审批关(农业部门在组织项目、申报项目时应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项目确定立项前要在省级农业部门官网上公示至少7个工作日;项目确定立项后要会同省级财政(农发)部门联合上报农业部和国家农发办备案,及时批复项目实施计划。财政(农发)部门要落实好地方财政资金投入并加强对资金和项目的监管。农业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同时要对本省区域生态循环农业的模式不断进行总结提炼和优化,持续推进。
2.项目申报单位要科学制定并认真填报项目绩效目标,省级农业(畜牧、水产)部门、财政(农发)部门要加强项目绩效目标审核和管理工作,将确定的项目绩效目标上报农业部和国家农发办审定;定期跟踪监控项目绩效实现情况,改进项目管理,确保实现项目绩效目标。
3.农业部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将在建设期间不定期开展项目检查和评价,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加大对工作绩效较好省份的支持力度,对不及时批复项目计划、项目监管问题多、不履行验收职能的省份将暂停项目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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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28日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区域生态循环农业项目指引(2017-2020年),提出2017年-2020年建设区域生态循环农业项目300个左右,积极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生态保育型农业发展,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标准化生产水平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水平。
《指引》要求,按照完整的生态循环农业链条进行项目设计,项目建设原则上须包括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副资源综合开发、标准化清洁化生产等三部分内容,同时兼顾资源利用的多样化和废弃物处理的不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