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节约集约使用土地资源,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提升县城建设品位,改善群众居住环境,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安置方式,促进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住建厅等12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意见》、《安庆市市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岳西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县政府39号令)及补充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在限定范围内征收搬迁住宅房屋实行房票安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票安置是指征收人比照原地或者就近建设安置房实行产权调换的政策,将应安置的房屋转化为货币,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从参与房票结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住房用于房屋征收安置。
房票是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屋的资金凭证。
征收人是县人民政府,被征收人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应安置面积是指按政策规定应予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享受的政策性补助,适用于房票安置。被征收人全部选择房票安置并按规定额度使用的,按本办法第12条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条全县城镇实施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园区建设、土地收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移民避险解困等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项目,经批准实行房票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房票安置的管理工作,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房票安置管理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征收安置主体,负责房票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的监管,县财政局负责房票安置资金的监管,县物价局负责房票安置价格的监管,县监察局负责房票安置的监察工作。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相互配合,负责房票安置相关工作。
第五条房票票面金额由应安置面积价款、附属物补偿费、政策规定的补助等组成。
应安置面积价款=应安置面积×应安置面积单价。
原房屋装修补偿费、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过渡费不计入房票金额,由征收人另行支付。临时过渡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补助标准按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每月补助5元计算(户补助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自“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补助12个月,选择期房的,据实支付至交房之日,并增补四个月(总计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六条应安置面积单价采取“一事一议,一项目一评估”模式,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测算,经县房地产管理、国土资源、财政、物价等部门共同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应安置面积单价,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确定;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应安置面积单价,根据周边或就近建设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并参照所在区域同类商品房交易均价确定。
第七条应安置面积计算标准
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应安置面积按如下标准折算:被征收房屋是一层平房的按1:1.4计算应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是两层楼房的按1:1.3计算应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为三层以上(含三层)的按1:1.2计算应安置面积。
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60m2的比照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折算标准折算应安置面积,人均建筑面积超过60m2的不计入应安置面积,只按重置成新价补偿。购买安置建筑面积人均超过60m2部分可享受房票安置购房优惠政策。
下列按产权调换政策可享受补助的面积,可计入应安置面积,扣除应由被征收人承担的费用,计算房票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