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网上竞价的基本规则:
(一)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或起拍价;
(二)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增价幅度不得小于出让公告规定的增价幅度,且为增价幅度的整数倍;
(三)同一竞买人可连续、多次报价;
(四)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并经交易系统记录即视为有效报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一条 网上挂牌或拍卖出让进行限时竞价的,有保留底价的,按照“不低于底价,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对于无保留底价的,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二条 采取网上挂牌方式出让的,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二十三条 网上挂牌未转入网上限时竞价的,按以下方式确定出让结果:
(一)在挂牌期限内无报价的,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二)在挂牌截止前5分钟内,没有新的报价,且已有最高报价不低于底价,挂牌成交,最高报价者即为竞得人。
第二十四条 网上挂牌转为限时竞价的或以拍卖方式出让的,所有取得竞价权限的竞买人均可参加。
同一批次出让公告中涉及多个地块进入网上限时竞价时,按公告中的顺序顺次进行竞价。
第二十五条 网上挂牌转入网上限时竞价或拍卖出让的,按以下方式确定出让结果:
(一)网上限时竞价开始后,网上交易系统以5分钟倒计时为竞价时限,如在5分钟倒计时内有新的报价,交易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之时起再倒计时5分钟。5分钟内无新的报价,倒计时结束,网上交易系统将不再接受新的报价,并显示当前最高报价,最高报价者即为竞得人。
(二)网上限时竞价中无人报价的,挂牌方式出让的,以挂牌期限内网上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拍卖方式出让的,拍卖不成交。
第二十六条 网上交易设定底价的,出让人应于挂牌期限截止或拍卖活动开始前30分钟内,指定专门人员将底价录入网上交易系统。
第二十七条 网上交易起止时间以出让公告公布的时间为准。
第六章 成交确认
第二十八条 竞得人应在网上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持通过交易系统打印的《竞得确认及资格审查通知书》、《竞买申请书》和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竞买保证金交纳证明、联合竞买文件及出让公告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到交易监管和服务机构办理资料审查及成交确认手续。交易监管和服务机构、出让人等部门根据出让公告等文件要求,对竞得人的竞买资格和申请文件进行联合会审,公证部门进行公正,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交易系统提示或书面方式通知竞得人审查结果。
第二十九条 竞得人提交的资料文件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交易监管和服务机构应于2个工作日内和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提交资料文件不符合出让文件要求的,竞价结果无效,不签订《成交确认书》,出让人重新组织宗地网上交易活动。
竞得人认为交易监管和服务机构对竞得资格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自交易系统提示或交易监管和服务机构书面通知审查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交易监管和服务机构申请竞得资格复核。超过规定时限再申请复核的,交易监管和服务机构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竞得人自取得《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工业用地竞得人在取得《成交确认书》后,应按规定办理环评、发改立项等审批手续,在规定时间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在有关媒体上公布交易结果。
第七章 交易系统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交易系统应指定专人管理,保障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管理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加强对交易系统服务器的管理,定期检查服务器、交易系统和网络运行状况;
(二)负责监控交易系统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应按工作程序及时上报和详细记录;
(三)对交易系统配置所进行的任何更改进行详细记录;
(四)严格执行密码管理规定,妥善保管交易系统管理专员的数字证书(CA)和密码;
(五)对系统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和篡改;
(六)禁止删除日志数据,定时将数据库备份到指定物理介质,并确保备份数据的安全保密。
第三十二条 网上交易期间,交易系统全天24小时开通,网上交易活动的数据记录时间精确到秒,以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
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监管和服务机构应立即中止网上交易活动,并通过有效途径发布中止出让公告:
(一)交易系统服务器发生硬件、电力故障或遭受破坏的;
(二)交易系统遭受网络故障、网络堵塞、黑客攻击、病毒入侵等网络安全事故,以致不能正常运作的;
(三)交易系统本身出现故障,影响网上交易正常进行的。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消除后,若无特别规定,交易监管和服务机构应在互联网或其他有关媒体发布交易补充公告,恢复网上交易。竞买人应密切关注相关公告,及时参与网上交易。
网上交易活动中止前所有的数据信息由交易系统记录在服务器中,在恢复网上交易时继续使用,任何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不得非法更改。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消除后,网上交易活动的中止时间已经连续超过60日的,出让人应终止网上交易活动,交易监管和服务机构将重新组织实施出让活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因本规则第三十三条相关情形导致网上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出让人、交易监管和服务机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参与网上交易活动前,竞买人应检查所使用计算机的软硬件情况和网络联通情况,确保计算机正常运行,并可与互联网正常连接。
因竞买人所使用的计算机遭遇软硬件故障、网络故障、安全事故(包括黑客攻击、病毒入侵等)或网络堵塞等不可抗力,导致竞买人不能登陆交易系统参与网上交易活动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网上交易活动不因此而中止或终止。
第三十八条 网上交易成交后,竞得人所提交纸质文件未通过审查的,应当撤销竞得人的竞得资格,没收5%的竞买保证金;竞得人未按本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交纸质申请文件,或竞得人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当撤销竞得人的竞得资格,没收全部竞买保证金。竞价结果无效,另行组织宗地网上交易活动。
第三十九条 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竞价结果无效,不签订《成交确认书》,没收全部竞买保证金,另行组织宗地网上交易活动。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一)采取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通过黑客攻击、病毒入侵等影响或操纵交易系统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实施影响网上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 网上交易活动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土地出让交易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受理交易过程中的投诉举报。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出让人及土地出让交易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