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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2)

2016年09月18日 11:43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建立农业初始水权制度

按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水资源用途管制政策,以县域为单元,科学合理地分配农业水权,建立起水权交易制度,让农民成为通过转让节余水量获得收益的主体,最大限度地释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活力。

(一)分解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本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确定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并逐级进行分解。要将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灌区斗渠或农渠、泵站、机井等工程单元,分解到乡镇、村集体、农村基层用水组织等用水主体,具备条件的可分解到具体用水户或地块,明确农业用水主体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二)明确农业初始水权。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农业灌溉用水定额,核定单位灌溉用水量,在保障合理灌溉用水的基础上,按照适度从紧的原则,分配给工程单元或终端用水主体,明确其获得的农业初始水权。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用水单位或个人颁发水权证书,注明水源、水量、用途、期限、转让条件等,明确用水权利和义务。水权证书应采取动态管理、定期核定,期间因许可水量发生变化、土地流转或土地用途发生变化而导致农业水权转移变化的,须经发证单位批准并重新核发。

(三)建立水权交易制度。鼓励用水户节约用水,允许农业水权流转,节余水量可以转让交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农业水权一并流转使用。有条件的地方应以行政区域为单元,建立水权交易市场,在不影响粮食基本用水的前提下,保障用水户获得节水收益。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可予以回购;在满足区域内农业用水前提下,推行节水量跨区域、跨行业转让。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水权交易规则并监督实施,其中,跨行政区域的农业水权交易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五、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机制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调动农民参与改革、实施节水的积极性,有效破解不提价难以实现节约用水和工程良性运行、提价农民难以接受的农业水价改革“两难”问题。

(一)实行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在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在发挥水价促进节水杠杆作用的同时,确保总体不增加农户定额内用水的水费支出,保障农户合理用水权益,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建立健全精准补贴机制,以水价调整为前提,补贴与承受能力挂钩,农业用水超出定额、农业水价调整未达到要求或未超出农户承受能力的不予补贴。

精准补贴对象主要为在定额内用水的种植粮食作物的用水主体,包括不同规模的农民用水户、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以及小型灌排设施和配套计量设施管护主体。

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统筹考虑农业水价调整与农户承受能力,制定不同的补贴标准。可以直接对工程运行维护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也可按照运行维护成本与水价改革前终端水价的差价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具体补贴标准、程序、方式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等,由各市自行确定。兑现补贴,可以在用水户认可的前提下,对维修养护主体采取按项补贴、据实报销等方式兑现补贴;也可以对各类用水户按照扩大或改善灌溉面积或用水量,在灌溉周期结束后或年终统一发放。

(二)建立农业节水奖励机制。建立易于操作、用户普遍接受的奖励机制,对积极推广应用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种植结构,取得明显节水成效的农业用水主体给予奖励。

奖励对象为积极推广应用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实现农业节水的用水主体,重点奖励农村基层用水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种粮大户等。

奖励标准要综合考虑节水水量、水权交易、回购等因素。对于未发生实际灌溉,因种植面积缩减或者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的用水量下降,不予奖补。节水奖励按照申请、审核、批准、兑付的程序实施。

各地结合各自农业用水实际选择适宜的奖励方式,可以给予资金奖励、物质奖励,也可以采取节水回购方式给予奖励。

(三)明确奖补资金来源。各地要通过不同途径、不同方法落实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来源,主要通过优化各级财政农田水利和农业奖补资金支出结构,加大用于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的支持力度,以及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分成收入、地下水提价分成收入、高附加值作物或非农业供水分成利润、水权转让分成收入、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各级要认真测算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需求,明确资金来源,确保满足农业水价调整后实施精准奖补需要。制定奖补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使用范围和程序,公开公平公正操作,接受社会监督。

六、创新农业用水管理方式

各地要立足实际,适应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转变,适应市场化改革、社会化服务趋势,提高农民参与度,创新农业用水管理的组织形式、运作模式和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机制,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机制长期发挥作用、农民持久享受政策普惠创造条件。

(一)组建农村基层用水组织。鼓励组建具有持续自我发展能力的农村基层用水组织,作为农业用水协商定价、计量收费、水权转让的实施主体。可以依托农村基层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立灌溉专业合作社、农民用水户协会;也可以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主创办水利经济合作社、农业用水服务公司。不具备以上条件的,要依托农村水利基层服务体系,健全村级用水管理组织。

(二)深化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明晰农田水利工程特别是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主体。县级以上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对辖区内农田水利工程进行产权核定、登记造册并颁发产权证书。推进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所有权与使用权合理分离,将使用权移交给村集体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县级以上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审核、颁发农田水利工程使用权证书,与工程设施使用权所有者签订工程管护协议书,明确管护责任。

(三)实现农村基层用水组织健康发展。支持农村基层用水组织规范组建,完善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支持农村基层用水组织实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服务、物业化管理,鼓励实行资本化运营,增强自我发展能力。鼓励将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使用权与农业初始水权赋予同一主体,更好地发挥农村基层用水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田灌溉工程、养护工程设施的优势和在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提高农业用水管理水平和效益。通过水利工程设施抵押贷款、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基层用水组织给予重点培育,扶持其做优做强。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建立健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机制,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省政府对全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负总责,成立山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任组长,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农业厅、物价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各市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是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主体。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将其作为全面深化改革重点任务;要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把握好方向和路径,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改革时间表和路线图,细化年度改革目标和改革任务,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级要明确部门分工,细化落实责任,协同推进改革。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的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计划;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奖补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水利部门负责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水利工程产权界定、农业初始水权分配以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日常工作;农业部门负责种植结构调整、农艺节水措施推广、加大农业补贴支持力度;物价部门负责农业供水成本核算、农业用水价格核定、超定额累进加价和分类水价制定,同时履行水价执行的监督责任;工商、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基层用水组织的登记注册管理。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级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引导作用,统筹公共财政一般预算、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国有土地出让收益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调整财政支农资金支出结构,不断加大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投入力度。各级财政投入到小型农田水利的资金要重点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主要补助农田水利工程与计量设施建设、工程维修养护、农村基层用水组织能力建设、农业用水精准补贴以及节水奖励等方面。建立省级财政农田水利资金投入激励机制,在安排农田水利方面资金时,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地区倾斜,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极性高、工作有成效的地区给予重点支持。以工程产权界定为基础、水权有偿交易为纽带、合理投资回报为吸引,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四)严格监督考核。各级要加强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监督和考核,逐级压实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省政府负责对各市的监督和考核。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制定考核办法,对各市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省以上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资金投入挂钩;建立改革进度报告、通报和约谈、整改等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对进度滞后的进行约谈,对工作不力的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实行问责。各市要加强对县(市、区)的监督检查,确保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落实到位。

(五)强化培训宣传。各级要围绕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逐级开展专门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搞好横向交流,确保各项政策落实不走样、见实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解读,回应农民关切,让广大农民充分了解改革的出发点、落脚点和具体举措;总结宣传改革进展情况,发现和宣传本地改革过程中涌现的典型,让全社会看到实施改革带来的变化、广大农民享受到的改革成果;强化水情教育,增强农民乃至全社会有偿用水、节约用水意识和节水自觉性,积极营造有利于加快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

各市要在省级实施方案发布3个月内,将本市建立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的情况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县(市、区)年度实施计划报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报送本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动态、经验做法、发现的问题以及有关建议等,在每年6月20日前、11月20日前,分别将本市上半年、全年改革工作情况报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山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年度实施计划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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