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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消息

2016年09月12日 16:10来源: 莆田市人民政府 点击量:0

2016年以来,莆田市深入贯彻国家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城乡建设的总体部署,以适应城镇化快速发展和改善城乡居民居住环境为目的,全力打好城镇棚户区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攻坚战,把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性融资工作列入全市经济运行扩大投资重点事项,按照“成熟一个,对接一个,落地一个”原则,努力将棚户区改造和城乡建设项目列入政府购买服务序列和市、县(区)财政预算和融资范围,积极争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国家专项基金,逐个项目开展向国开行、农发行融资筹备工作,用好、用活政策性信贷的“黄金期”,全力破解资金瓶颈。以下是莆田市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及消息:

一、莆田市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消息:

据悉,2016上半年莆田市研究出台了《莆田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通过搭建市级融资平台、开展“面对面”座谈对接指导等措施,督促协调6个列入年度计划棚改项目申报获批国家第二批专项基金共1.8亿元(第三批正在申报);融资贷款方面,莆田市棚户区改造政策性融资已对接项目共计12个,融资金额34.08亿元,其中:已通过审批项目11个,授信金额27.38亿元(7个项目采用担保方式向农发行融资20.28亿元,3个项目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国开行融资7.1亿元),累计放贷6.84亿元;正在评审项目1个,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国开行申报融资金额6.7亿元。除此以外,正在对接上报项目18个,拟申报融资金额总计81.5亿元(2个项目拟采用质押保证方式向农发行申报5.1亿元,16个项目拟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国开行申报76.4亿元),目前正在积极筹备相关手续资料。

二、莆田市棚户区改造政策:

莆田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服务,更好地推动棚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57号)等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棚改项目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及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履行政府采购手续,由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向承接主体购买棚改服务,并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棚改模式。

第三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经本级政府批准同意实施棚改服务采购的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且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 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购买服务内容确定。 结合莆田市实际情况,市国资委负责管理的市属国有大型企业或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在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 综〔2016〕11号)规定的前提下,可从中优先公开择优筛选产生。

第五条 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和程序选择合格的承接主体,购买主体应当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歧视。

第二章 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

第六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建设或筹集、货币化安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第七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统一的原则,确定购买主体和支出责任级次。购买主体需分析测算购买棚改服务的承受能力,明确未来3-5年购买棚改服务的规模总量,以及分期购买的计划安排等。购买规模和总量应与同级财政承受能力相匹配。

第八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我市城市发展水平和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综合确定我市未来年度棚改分县区、分年度的规模总量建设计划、分期购买计划安排,各级购买规模和总量应与同级财政承受能力相匹配。计划安排需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政府审批。

第九条 我市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已列入《莆田市人民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莆政综〔2015〕66号)。

第三章 购买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购买主体应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购买主体应按照规定程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一条 购 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报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1号),结合莆田市实际情况,承接主体在市国资委负责管理的市属国有大型企业或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符合第四条要求的前提下,可从其中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与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购买主体应当在购买预算下达后,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购买主体应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切实做好制定棚改年度建设计划等前期准备工作,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确保棚改服务事项如期实施。

第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政府规章,结合购买棚改服务内容具体需求,确定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并通过公平竞争公开择优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第十五条 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棚改购买服务合同(或协议,下同),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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