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加强对各类用途土地的地价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及相关工作要求,我市对中心城区(红山区、松山区,下同)土地分等定级和基准地价成果进行了调整、更新,并已通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评审验收。现将验收后的中心城区基准地价、级别图及使用说明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通过土地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供应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需经评估后,按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规定》程序确定,不单独套用基准地价标准。
二、对原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需要补办出让、租赁手续的,以及其他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协议出让条件办理协议出让时,需经评估,按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要求收取土地出让金、租金。
三、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红山区不得低于168元/平方米、松山区不得低于144元/平方米。对高于国家最低价标准的,可依据实际评估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出让底价。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市将对地价实施动态监测,定期测算土地价格指数,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调整和更新。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执行的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标准同时废止。
六、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赤峰市中心城区商业、住宅、工业三类用地基准地价表
2.赤峰市中心城区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级别图及范围描述
3.赤峰市中心城区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说明
2016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