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提取程序
第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咨询、查询:缴存单位公积金专管员或缴存职工可通过以下方式:到省中心各业务受理大厅、缴存银行咨询,或拨打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省中心业务咨询电话咨询,或登录省中心网站、关注省中心微信公众号查询政策。
二、单位初审:缴存单位公积金专管员对职工提取条件是否符合规定及提取资料是否完整等相关内容进行初审后出具《甘肃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注:如果属于销户提取情形的,单位公积金专管员必须先查询职工个人账户状态是否为“封存”,尚未封存的职工账户必须先办理账户封存业务,再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三、省中心受理及审批
1、缴存职工本人、代办人或法定继承人携带规定的相关有效证明要件的原件及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A4纸张)、提取申请书到省中心业务受理大厅办理提取业务。
2、省中心受理人员审核提取要件是否真实、齐全,并核定本次提取金额。
3、省中心提取复核记账人员对提取要件是否真实、齐全、提取金额的核定是否准确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录入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后,在提取申请书上加盖“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积金提取业务审核章”、打印的一式三份提取凭证,职工本人或代办人对提取凭证上的信息确认无异议后,在“客户签字”处签名、留存联系电话,复核记账人员加盖提取业务复核记账章。
四、资金转账:省中心于职工办理提取业务的次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将款项划转至缴存职工的银行储蓄卡(存折)中。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必须转入职工本人、核实后的法定继承人的银行储蓄卡(存折)中,如单位为死亡职工代办住房公积金销户业务的,省中心于办理业务的次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将住房公积金划转至单位账户中。
五、单位记账:省中心业务受理大厅提取复核记账人员将系统打印的提取凭证第一联与对应的提取要件一并整理入档,第二、三联返还职工,第二联由职工本人留存,第三联须在办理完成提取业务三日由职工退回缴存单位,作为单位的记账凭证。
六、资料整理:省中心提取业务经办人员每天将提取要件进行整理,统一归档。
注:职工前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资料齐全的,各业务大厅应该在当日为职工办结提取手续;因特殊原因当日不能办理的,由提取业务办理人员在3个工作日给予能否办理的答复。
第四章 其他
第九条 建设项目备案程序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房、拆迁安置房、教师公寓楼等各类没有在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备案的房屋,都需要建设单位或拆迁安置单位提供相关资料报省中心业务受理大厅。具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拆迁安置单位向省中心业务受理大厅提供以下备案材料: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省、市发展改革部门、规划部分或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批复文件,购房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备案花名册。
注:因建设单位或拆迁安置单位无法提供以上备案材料中的其中某一项时,应当出具无法提供的原因说明。
二、省中心各业务受理大厅将以下备案材料递交部室,由部室提交省中心存贷款管理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的,部室将已备案的购房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备案花名册下发各业务受理大厅,各业务大厅具体受理提取业务。
三、建设单位或拆迁安置单位备案后,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房、拆迁安置房、教师公寓楼需提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只需补提供新购房职工花名册即可。
第十条 提取要件的要求
一、提取要件中的身份证是指:职工本人前来办理的、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代办人前来办理的,同时提供提取职工和代办人的身份证。
二、本规程要求职工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时提供的要件中,单位介绍信、提取申请书、无自有住房证明等各部门和单位专门为本次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出具的证明资料必须保留原件。
三、身份证、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等其他证明要件须同时提供原价和复印件一份,省中心各业务受理大厅办理提取业务时对照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所有复印件须采用A4纸张复印,并留足装订线,其中身份证正反面必须复印在同一张A4纸内。
五、本操作规程要求的单位出具的提取申请书,必须写明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缴存银行、提取原因、住房公积金单位账号和个人账号,有效期为30日(含)内。
第十一条 代办提取规定
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由本人办理。如存在特殊原因需要代办提取的,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一、单位代办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介绍信;提取明细表。
二、配偶、父母、子女之间代办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如户口簿不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则应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材料证明其父(母)子(女)关系,无法证明的不可代办)。
三、个人之间代办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在省中心签订的授权委托书或公证过的授权委托书。
代办提取的,还需提供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证明要件方可办理。
第十二条 提取监督
一、省中心监察稽核部、资金归集部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二、省中心业务受理人员如有违反本操作规程的,由省中心按照责任追究制度给予相应处罚;受托银行工作人员如有违反本操作规程的,记入年终考核,由省中心通报该受托银行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缴存单位有关人员违反本操作规程协助缴存职工骗取住房公积金的,记入单位诚信档案袋,由单位有关人员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缴存职工个人违反本操作规程套取或骗取住房公积金的,记入个人诚信档案,缴存职工本人五年内禁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禁止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套取或骗取的住房公积金,省中心将通过单位全额追回。缴存职工个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职工符合离、退休等销户提取情形的,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提取当日进行结息并销户提取;不属于销户提取情形的,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采取百元取整的方式办理提取手续;职工账户为封存状态,在办理部分提取业务时,如在正常提取后账户余额将不足千元,可酌情对该账户作销户提取。
第十四条 本规程所有办理时限和提取额度中所称的年度均为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往与本操作规程相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