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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村土地流转发展态势及相关政策

2016年08月26日 17:31来源:上海国土资源局点击量:0

上海市将试点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公开交易市场,实现流转信息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和土地流转的招投标式竞价交易,逐步建立规范有序、信息快捷、网络健全、公平合理的农村土地流转公开交易市场。以下是上海市农村土地流转发展态势及相关政策:

一、上海市农村土地流转发展态势:

据了解,在上一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的基础上,上海市正积极结合农村实际,按照“三先三后”(先合规后流转、先确权后实施、先试点后推开)、“三统一”(统一规则、统一平台、统一监管)的总体要求,研究制订《上海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办法》。待相关文件形成后,上海市将探索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与国有建设用地“同地、同权、同价”,实现农村资源配置的新进展。

目前,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正会同发展改革、农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开展“征地留用地政策机制”研究。初步考虑,征地留用地或征地留房将以保留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土地上的发展空间为重点,探索建立征地留用指标权益化、权益形式物业化等政策机制,参考被征收转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总量,核定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发展空间指标留给集体经济组织,让被征地农民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

据悉,上海市已建成74家乡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中心,基本实现了涉农地区承包地流转与服务的全覆盖。在此基础上,上海市农业主管部门分别出台多份政策文件,在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引导农户流转承包地,鼓励委托流转的土地优先向由本地农户经营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倾斜。截至去2013年底,上海市郊区农户承包地面积180.5万亩,已流转面积118.8万亩,占承包地流转比例的65.8%。其中,闵行、嘉定、宝山和松江四个区的流转率均在99%以上。下一步,上海市将继续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

自2014年起,上海市依托上海农业要素交易所的市场交易平台,在原建立的74家乡镇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的基础上,增设上海农业要素交易所乡镇分中心,进一步拓展完善乡镇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公开交易的新职能,在乡镇层面推动农村承包土地进入公开市场进行流转交易。

目前进入上海农业要素交易所公开市场进行流转交易的农地范围是已确权登记颁证且书面委托村集体的农户承包地,农户自行流转承包地和自留地、村组机动地暂不列入公开流转交易范围。

2015年12月底,上海市农村承包地面积175.3万亩,承包地流转面积129.2万亩,承包地流转率73.7%(全国33.3%),示范合同签订率达99.7%;

二、上海市农村土地流转发展相关政策:

上海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试点意见

沪府办【2001】54号

实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可以盘活农村土地资源,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带动农村土地升值,更好地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村城镇化。土地流转为加快实现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提供了巨大的空间,有利于探索一条郊区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新路。

为了进一步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要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按照“土地确权、三权分离、价值显化、市场运作、利益共享”的方针,加快建立土地流转机制。现结合实际,提出上海市土地流转的试点意见如下:

一、土地流转的主要原则

(一)土地政策连续性与开创性相一致。在土地流转中,既要贯彻《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办事,保证农村土地政策的连续性,又要坚持求实的态度,在贯彻的办法上锐意创新,有所突破。

(二)加快郊区建设发展与保护耕地相一致。在土地流转中,既要满足郊区建设对土地的需求,又要严格保护耕地,确保郊区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实现土地流转成为土地市场化和法制化。

(三)鼓励土地流转与尊重农民意愿相一致。在土地流转中,既要降低农村土地开发的初始成本,利用土地级差效益,促进郊区经济发展,又要坚持土地流转建立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四)土地流转方向与土地利用规划相一致。土地流转要符合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海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流转的方向要与土地利用分区用途管制相一致,使流转成为土地合理利用和规划实施的重要途径之一。

二、土地流转的主要方式

(一)实行对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有偿、有期限流转,农民宅基地有偿置换。

(二)农用地在土地承包期限内,必须坚持在承包户自愿的前提下,允许农民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互换等方式,将承包土地使用权向专业大户、合作农场和农业园区等流转,发展农业规模化经营。

(三)集体建设用地可通过土地使用权的合作、入股、联营、置换等方式进行流转,鼓励集体建设用地向城镇和工业园区集中。

(四)鼓励农民宅基地实行复垦后进行有偿置换。

三、农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办法

(一)经土地承包者同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鉴证,农用地使用权在农户之间、农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个人与社会各法人之间均可进行合理流转,流转价格在双方自愿协商的基础上,按市场价格确定。

(二)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偿反租农户承包地使用权,通过农业基础设施改造和农田整理,再将农用地使用权转包给农业生产大户或农业企业。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以土地使用权合作、入股等方式,参与苗木生产基地、江河涵养林、沿海防护林,以及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开发。

(四)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农业项目。投资者可采用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政府有关部门不再收取土地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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