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序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农机装备,加快农业领域“机器换人”步伐,根据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领域“机器换人”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19号)精神,并参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5〕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目的
推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实施,大力推广应用农业生产所急需,安全可靠、先进适用和具有较好推广前景的农业机械,切实解决农业发展特别是粮油及十大主导产业关键薄弱环节机械化需求,并发挥省级资金对地方农机化发展的引导作用,全面提升全省农机化水平。
二、补贴对象和产品范围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优先满足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示范性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购机需要。对使用寿命较长、价值较高的机械和设施,鼓励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规模较大的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购置。
列入省级补贴的产品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当前农业生产所急需,安全可靠、先进适用、具有较好推广前景的产品。重点支持我省粮油及十大主导产业薄弱环节机械和设施的推广需要。同时,还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填补我省农机化发展空白,具有重大技术创新,原理与结构具有重大改进的;或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自主制造替代进口的;或具有重大集成创新,对节本增效有明显效果的高性能、智能化的产品。列入《浙江省农业机械产品需求与科研导向目录》内的产品优先予以补贴。已列入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符合上述要求的产品,也可在中央农机购置补贴基础上,实行省级累加补贴,以加大推广力度。
(二)获得省级以上有效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无法获得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的,应有农机推广鉴定机构或其他具备该类产品性能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性能检测报告。
三、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根据该类产品的需求程度和推广难度确定,最高不超过该类产品平均售价的50%。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产品确定统一的补贴额(由省农机局另行公布),实行定额补贴。同一档次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由省农机局适时调整补贴额,并按调整后的补贴额执行。产销企业对其申报和销售的产品售价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当某一产品补贴额超过售价50%时,产销企业应及时报告省农机局,并对这一产品单独核定补贴额。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购机者,可在当年度完成补贴申请,下一年度优先补贴。
补贴对象年度内可享受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实行总额限制,其中,个人不超过5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家庭农场)不超过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