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社局出台新政,使哈尔滨市83000多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遗留问题得到有效接续,破解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难题。随着各区办理工作迅速推进,哈尔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遗留问题将在年底前有效解决。以下是哈尔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与最新消息:
一、哈尔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最新消息
出台政策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应保尽保”
2013年12月,哈尔滨市出台《关于妥善处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遗留问题的意见》,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时间的确定、养老保险费的补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未转非农民死亡丧葬费和抚恤金发放、未转非与转非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方式方法等事宜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意见》,各区对部分地块先行收储,未经有关部门批复但土地被征已成事实的,由各区政府认定并按照被征地农民条件办理参保缴费,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未转非被征地人员达到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从缴费次月起,以现行标准按月领取养老金,对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而未及时参保的,由各区政府和征地单位妥善解决。未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也应足额缴费,通过积极宣传政策,组织引导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参保缴费。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未转非被征地农民死亡的,给付丧葬费2000元和一次性抚恤金3000元。已按有关规定参加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户口转为城镇户籍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非人员申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采取用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抵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
政策出台后,在哈尔滨市引起不小的轰动,因为,8.3万名被征地农民十分关注的养老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
二、哈尔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有关政策:
哈尔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就业服务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79号)
《哈尔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就业服务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就业服务问题,保障其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和就业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全部或者大部分被依法批准征收(征用),征地时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农业户口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人员。
第四条 土地被征收(征用)时,未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以下简称未转非被征地农民),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以下简称农转非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城镇就业服务体系。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就业服务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财政、农业、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就业服务工作。
第二章 养老保险
第六条 参加养老保险的未转非被征地农民,按照以下年龄段划分为两类人员:
(一)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为未转非被征地参保人员。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为未转非被征地养老人员。
以上年龄计算以依法批准征收(征用)土地之日为准。
第七条 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土地被征收(征用)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村集体给予未转非被征地参保人员和未转非被征地养老人员的补助。
(三)政府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划拨给未转非被征地参保人员和未转非被征地养老人员的补贴。
(四)其他资金。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土地被征收(征用)的,个人缴纳部分和村集体补助分别为所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额的40%,政府补贴为所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额的20%,其中市、区政府各承担10%(土地出让金未按规定比例留在被征地所在区的,由市政府承担20%)。
本办法实施前土地被征收(征用)的,个人和村集体承担所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额,具体分担比例由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确定,不享受政府补贴。
第九条 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本村的经济状况,为未转非被征地参保人员和未转非被征地养老人员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提高保障水平。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确定本村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名单,经公示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送交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养老保险缴费额。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养老保险缴费额,委托申请用地的单位在土地补偿费中预留村集体补助的养老保险费,并存入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一条 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应当以行政村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参保人数达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的本村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名单确定的总人数的90%以上(含90%),且申报参保家庭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员全部参保的,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二条 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参保时,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未转非被征地农民个人选择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将政府补贴部分转入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未转非被征农民个人缴纳部分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代收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