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区内依法注册(登记或设立),依法纳税的。
(二)2016年1月起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和广州市著名商标的。
(三)近3年在商标管理、生产经营、产品质量、税务管理、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商品进出口管理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十三条 申报奖励的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番禺区品牌奖励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申报奖励项目的相关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上一年度的完税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受理和审核
第十四条 区农业局负责农业类广东省名牌产品的申请资料的受理和审核;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农业类广东省名牌产品以外的品牌申请资料的受理和审核。
受理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品牌奖励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7月31日,区农业局、区市场监管局在受理时间通知申请单位填报资料;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放弃;区农业局、区市场监管局对放弃奖励的单位做好备案记录。
在当年8月1日后获得品牌称号的,在下一年度申报。
第十六条 区农业局、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申请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发现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书面要求申请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补足资料,申请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不能补足的,视为不符合申请条件。
当年8月前,区农业局将审核合格的申请资料汇总到区市场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完成对应品牌申请资料的审核,并完成申请资料的整理工作。
第十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将整理好的申请资料报备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
第五章 奖励公示与发放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区市场监管局对无异议的申请单位、奖励项目、奖励资金在《番禺日报》公示,公示期为7天。在公示期间,区农业局或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企业和群众异议的,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当年9月将年度奖励的申请报区政府,区政府同意后由区财政局于10月实行集中支付。
第六章 监督与纪律
第二十条 经检查发现品牌荣誉是通过不正当途径取得的,区农业局或区市场监管局建议发证单位撤销其获得的品牌荣誉,并向社会公布其行为,追缴已发放的奖励资金。
第二十一条 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品牌建设及奖励资金发放期间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上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法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番禺区品牌奖励申请表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制 | ||||||
申 请 单 位 概 况 |
申请单位名称 | |||||
统一社会 | ||||||
信用代码 | ||||||
地 址 | ||||||
邮政编码 | ||||||
开户银行 | ||||||
银行帐号 | ||||||
法人代表 | 办公电话 | |||||
移动电话 | ||||||
联系人 | 办公电话 | |||||
移动电话 | ||||||
经济类型 | 单位类型 | 单位属性 | ||||
□ 国有企业; | □ 大型企业; | □ 企业; | ||||
□ 集体企业; | □ 中小型企业; | □ 事业单位; | ||||
□ 联营企业; | □ 科研院所; | □ 党政机关; | ||||
□ 有限责任公司; | □ 高等院校; | □ 社会团体。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其他: | |||||
□ 股份合作公司; | ||||||
□ 私营企业; | ||||||
□ 港澳台投资企业; | ||||||
□ 外商投资公司; | ||||||
□ 其他: | ||||||
申请单位声明 | 本单位提交的材料及本申请表格所填内容均真实、正确无误。本单位明白,如填报不实或提交虚假材料,将会被取消申请资格,并被追究相关责任。特此声明。 年 月 日(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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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 得 品 牌 概 况 |
品牌名称 | |||||
品牌获得时间 | 年 月 日 | |||||
申请金额 | 万元 | |||||
附件目录清单 | ||||||
审 批 意 见 |
审 | □ 送审资料齐全,符合《番禺区品牌奖励实施和管理办法》规定,建议奖励 万元。 | ||||
查 | □ 不符合《番禺区品牌奖励实施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不予奖励。 |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审核部门意见: | ||||||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