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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2)

2016年08月23日 09:40 来源:南京市住房保障局

南京市廉租住房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持市(区)房保办出具的书面通知按下列方式分别办理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手续:

(一)准予发放租赁补贴的,应与区房保办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明确补贴标准、停发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并向市房保办办理备案手续。

(二)准予实物配租的,由市房保办根据其申请的时间顺序确定相应的轮候批次。申请购买部分产权的,由区房保办受理申请并报市房保办批准后办理。

轮候期间,申请人申请条件发生变化,应及时向所在区房保办报告,由市、区房保办重新审核确认是否符合保障条件。否则,一经发现并查实,立即取消其所得保障并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实物配租保障对象应通过市房保办组织的摇号等方式选房,并凭房号与市房保办签订有关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文本由市房产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房号经市房保办确认后不得更换。

第五章  保障资金及房源管理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渠道筹措,主要包括:

(一)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三)从土地出让中提取的不低于10%的净收益;

(四)廉租住房的产权出让收益;

(五)单位住房资金增值收益;

(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后的净收益;

(七)上级财政安排和补助的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八)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九)其他资金。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滚存周转使用,专账核算。主要用于:

(一)新建、收购、改建廉租住房;

(二)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三)发放保障性购房补贴。

审计部门应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实行专项审计,依法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实物配租的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二十一条  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中配建。

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同时给予相应金融支持。

廉租住房保障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其产权为国家所有,并委托南京市公房管理中心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承租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被拆迁户,其拆迁补偿款应交市房产局专户管理,按银行活期利率计息,租金和物业管理费从承租人专户中支付,租赁关系终止时进行结算。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每年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区民政局,经区民政局认定后送区房保办。区房保办根据复核结果及有关政策认为须对被保障家庭的资格、方式和额度等进行调整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市房保办每年11月汇总全市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房保办应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实物配租住房、保障性购房补贴或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被取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格连续满一年的;

(三)因家庭收入、居住条件等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或转租的;

(六)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实物配租住房居住的;

(七)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七条  市房保办确定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应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退回住房。逾期不退回的,市房保办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廉租住房保障,经查实应取消其所得保障,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补贴、购房补贴,或退出实物配租住房,且 5 年内不得再申请;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取消其登记资格。

第二十九条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对承租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参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予以适当减免。对私房落政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问题,另行制定办法。

第三十一条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可以参照本细则,制定本辖区的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2005年9月 2 日公布的《南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二、南京廉租房申请条件

除具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购条件外还要满足:

1.连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2年以上且无住房;

2.年满60岁的孤老;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的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注:符合城镇拆迁补偿最低标准并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被拆迁家庭,本市无其他住房的,可以申请实物配租。家庭住房困难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也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办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所需材料:

①民政部门核发的《《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②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

③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④现住房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约、租赁合同等);

⑤拆迁货币补偿金额存款单证实书和本市他处无住房的证明;⑥其他相关证明(无子女军烈属、无子女60岁孤老、残疾人证明等)

⑦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的区房改办。

目前南京廉租房较多的地方,主要是江宁区万安东路上坊镇地段,靠近东山主城区,有规模较大的廉租房及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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