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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农业健康发展

2016年08月22日 14:10 来源:天津市国土资源局

(六)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农业部门转来的备案材料后,应依据职责到项目现场进行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备案工作。重点就项目选址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按照127号文件规定对可占用的基本农田是否进行了调整补划,土地复垦协议内容是否齐全、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是否超过规定面积比例以及是否存在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情况进行核查。对符合规定的,在《天津市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备案表》上盖章确认;对不符合规定的,及时告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项目经营者,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督查纠正。

用地协议和设施建设方案未按规定报送备案或者备案未通过的,不得动工建设,也不得作为设施农用地管理。

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参照上述程序和有关要求办理。用地协议由国有农场、经营者和农场上级主管部门三方签订,农场上级部门对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等内容履行初审职责。国有农场负责将设施农用地备案表、用地协议、设施建设方案和其他有关材料报所在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分别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国有农场和经营者,由国有农场负责纠正。

四、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

(一)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在按照127号文件规定做好设施农用地建设和管理有关信息公开的同时,要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充分发挥管理作用,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设施农业项目用地行为,坚决制止设施农用地非农利用行为。在设施农用地备案后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并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善相关手续;对发现的违法用地问题,及时报告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

区县农业部门负责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牵头对设施农业生产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引导;对项目是否属于农业用途,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是否按照审批条件进行建设,规模是否符合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认定。

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监管;监督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用地协议约定、复垦承诺书及土地复垦有关规定落实复垦责任,并及时做好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和台账管理工作;牵头对区县农业部门认定属于非农建设的项目或地块,按非法占地严肃查处。

(二)严格设施农用地执法。从事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的,经营者必需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农业部门要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会同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农业部门对本辖区已备案的设施农业项目建立定期检查制度,每年度检查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经营情况;对于违反上述“三个不得、三个禁止”规定进行违法违规建设、利用和经营的行为,以及未经备案或备案未通过继续使用设施农用地的行为,要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对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严肃查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区县财政部门。整改到位前,区县财政部门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设施农业专项补贴和建设支持资金。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农委要加强对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督,对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要坚决予以纠正。今后,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各区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内容,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每年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检查和考核,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区县,将责令整改;对未按期整改到位的区县,将由市有关部门暂停其下一年度设施农业项目的资金扶持政策。

(三)建立设施农用地信息报送制度。为全面掌握全市设施农用地和设施农业的情况和发展趋势,及时准确开展土地变更调查设施农用地核实等工作,市和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业部门建立设施农用地信息报送制度。每年年初区县农业部门向国土部门通报设施农业项目计划预算等情况。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做好设施农用地备案台账管理工作,并按上(下)半年度汇总填写《天津市__区(县)__年上(下)半年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备案情况统计表》(见附件9),于每年的7月15日和下年度1月15日前将统计表分别报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农委将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并将有关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

对于历史遗留、尚未办理用地手续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设施农业项目,由各区县按规定予以妥善处理。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规模化种植最小规模标准
   2.规模化畜禽养殖最小规模标准
   3.规模化水产养殖最小规模标准
   4.天津市农业设施建设方案
   5.农业设施用地协议(示范文本)
   6.天津市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复垦承诺书
   7.天津市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备案表
   8.天津市设施农用地备案材料目录
   9.天津市__区(县)__年上(下)半年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备案情况统计表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

201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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