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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土地流转发展态势及相关政策

2016年08月19日 17:35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点击量:0

加强河北省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完善省级流转信息平台,健全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加强调解仲裁能力建设。到2020年,河北省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比重有明显提升。以下是河北省农村土地流转发展态势及相关政策:

一、河北省农村土地流转发展态势

河北省是农业大省,全省172个县(市),约有5万多个行政村落,目前除极少数几个村镇(如晋州周家庄等)坚持以生产队为基础的集体经营外,全部完成了家庭土地承包责任制。河北省农村土地流转的立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可承包,到可出让,再到可入股,呈现了一种逐渐放松和多元化运行的机制。

河北省土地流转大致经历的两个阶段:

(一)1999年河北省施行《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条例》明确了土地流转的方式以及原则等,但是该条例有很大的局限性,流转方式单一,流转程序也未规定。该阶段的基本特点是从禁止到有所局限的允许流转。主要通过农户自发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我们对河北几个县市的实地调查发现该阶段每年发生的农地流转率也就在1%-3%之间。

(二)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至今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五节专门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入“用益物权”,确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农业部于2005年3月1号起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在这一阶段,基层政府在土地流转中的主动性开始显现,从原来自发流转时期的幕后走到前台,积极地介入了土地的流转。这一阶段仅河北省反租倒包面积占土地流转面积的11%。

现阶段河北省土地流转发展态势:

当前河北省土地流转市场总体处于发展初期阶段,土地流转总量偏小,农户间土地自发流转比重大,集体组织引导流转少,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交易机制尚未健全。但据笔者调查河北省土地流转期限都比较短,流转期限主要集中在5年以下,并且约有50%的农户没有签订任何形式的土地流转合同。由于过去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和以行政手段为主的土地资源配置方式,使我国农村土地立法严重滞后,河北省的土地流转缺乏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市场和具体管理实施细则,这种不规范已经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笔者在对河北省十个县市农村土地流转状况进行调研和分析的基础上,总结我国农村土地立法问题,并对河北省制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规范提出立法建议,以促进河北省农村经济发展。

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各市、县(市、区)要根据自身财力情况支持本级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建设,对土地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流转面积在100亩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奖补。

二、河北省农村土地流转发展相关政策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现就我省加快农村土地(不含林地)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任务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基础,以推动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以健全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体系、科学引导土地流转为着力点,培育壮大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强化规范引导和政策支持,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着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为推动现代农业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任务目标。加快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强化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土地流转规范有序。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激励机制,鼓励土地经营权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农业规模经营水平和综合生产能力显著提升,对现代农业建设的支撑能力显著增强。

(三)基本原则。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土地流转要依法进行,充分尊重农户意愿,流转收益归农户所有。坚持引导、规范、有序。鼓励土地经营权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允许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强流转管理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合同签订和管理,搞好纠纷调处和仲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非农产业、劳动力转移和社会保障状况,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坚持政府支持、农民主体、社会参与。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力度,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坚持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扎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和流转收益。

二、促进土地流转健康有序发展

(一)健全管理服务体系。省级建立统一的土地流转信息化平台,到2015年基本实现省、市、县、乡(镇)流转管理服务信息化。县、乡(镇)政府要加快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将土地流转服务纳入基层公益服务项目。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县级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保障必要的仲裁工作经费,乡(镇)、村要建立调解组织,依法开展纠纷仲裁调解工作。

(二)规范流转合同。流转双方须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要本着实事求是、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原则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期限超过3年的,要分段确定流转费用或合理约定浮动比率,也可采取土地产出实物折价方式确定流转费用。与流转土地相关联的惠农政策补贴由双方协商确定归属。流转合同一式4份,流转双方各持1份,报发包方和所在乡(镇)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各1份。乡(镇)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要及时向达成意向或初步协议的流转双方提供由省农业厅制发的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并指导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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