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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海南省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08月16日 08:49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点击量:0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16〕19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南省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JP〗《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1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棚户区改造相关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稳步推进。市县政府根据棚改目标任务,统筹考虑本市县城市发展水平和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等因素,科学编制棚改规划,明确棚改规模总量,量力而行,稳步推进。

(二)公开透明,竞争择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承接主体条件、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引入竞争机制,确保社会力量公平参与竞争,择优选定承接主体。

(三)鼓励创新,完善机制。指导承接主体完善管理流程,加强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完善体制机制;鼓励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满意度和社会效益。

(四)加强监督,注重绩效。把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作为涉及民生工程资金检查的重要内容,严格资金公示审核,规范资金拨付程序,提高资金管理绩效。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 市县政府是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市县政府可委托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或房屋征收等承担棚户区改造职责的部门作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购买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购买主体按照市县政府授权开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

第五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为符合国家和省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的棚改项目服务供应商,包括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六条 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承接主体承接棚改任务。各市县原融资平台公司可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在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可以作为承接主体承接棚改任务。

第七条 具体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条件由市县政府根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的要求,结合本市县情况确定。

第三章 购买内容

第八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居民棚改意愿入户调查;

(二)棚改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及评审;

(三)棚改项目的征地拆迁服务;

(四)棚改安置住房的筹集(包括新建、购买、租赁、改扩建、货币化安置等方式);

(五)棚改片区公益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安置住房小区“红线内”的道路、供水、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停车库(场)、污水与垃圾处理、土地平整等配套基础设施;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直接服务于安置小区居民的“红线外”城市基础设施。棚改片区公益性配套基础设施需纳入棚改规划同步报批,实行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六)市县政府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九条 市县政府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确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城镇棚改项目,并纳入国家和省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内容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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